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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無證經營犯法嗎

美食 更新时间:2024-07-21 12:17:41

曆時五年,杭州方林富炒貨店Vs廣告監管機關的違法廣告處罰行政訴訟案塵埃落定。結果基本上也算在意料之中,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了再審申請人炒貨店的再審申請。那麼一審的判決結果最終還是得到了司法認可,即認為杭州當地廣告監管執法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處罰“過罰不當”,故應由司法機關直接變更。

此番出結果,當然又引發一大波熱議。

在廣告監管執法機關的角度,對這一案件的法律适用,在漫長的訴訟争議階段确實感到很蒙圈。我看見有網文進行了歸納:“......監管執法部門對廣告法與行政處罰法的關系認識上産生分歧。有三種觀點:一、行政處罰法與廣告法是一般法與特别法的關系,廣告法是行政處罰的特别法,根據特别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應适用廣告法,而不應适用行政處罰法;二、行政處罰法與廣告法中是新法與舊法的關系,處罰法是舊法,廣告法是新法,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應适用廣告法;三、行政處罰法與廣告法是上位法與下位法的關系,因處罰法由全國人大表決通過的,對行政處罰做了共性的規定;而廣告法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屬處罰法的下位法,所以廣告法執法可适用行政處罰法。”

僅僅對上述列出的三種觀點進行評述,我認為三個觀點都是錯誤的,《行政處罰法》與《廣告法》兩者究竟是什麼關系? 《廣告法》是專業領域行政法,是實體法;《行政處罰法》是程序法,它是我國行政法體系中關于行政處罰的統一程序法。兩者之間的關系其實與頒布機構、與位階、與制訂時間都無關。行政機關在具體執法過程中,必須同時遵守專業領域的實體法以及統一程序法,這個原則是無疑的。若讨論在上述兩個法律來選擇一個予以适用,那是肯定是有悖于法律常識(除非在實體法中有關于程序的特别條款)。

法院的判詞中這樣寫道:“在對廣告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除适用廣告法的具體規定确定處罰種類及幅度以外,還應當遵循行政處罰法确定的基本原則和制度....”我在本文不探讨案件的事實與裁量部分,隻是覺得,如何将“過罰相當”這一抽象的法律原則運用到複雜具體的執法行動中去,肯定是個大課題,行政、法院、檢察等機關都是見仁見智,難就難在大家沒有恒定的尺度。但是,法院關于兩個法律之間關系的判詞并沒有錯。(來源:王滌非法研 作者:王滌非)

超市無證經營犯法嗎(程序法與實體法)1

2015年,因為店招牌和包裝袋上帶有“最”字的廣告違反廣告法,杭州方林富炒貨店被罰款20萬元。方林富炒貨店不服,将市場監管部門告上法院,杭州市西湖區法院對一審判決變更罰款10萬元。方林富炒貨店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方林富炒貨店仍不服判決,又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裁定駁回了方林富炒貨店的再審申請。這個案件自2015年起先後經曆了行政複議和三級法院的判決與裁定,是廣告法修訂實施後引起社會關注度最高的案件。

這個案件的影響已經遠遠超出了案涉當事人的範圍,對廣告執法具有非常積極的指導意義,主要體現在執法中如何正确理解和處理廣告法與行政處罰法的關系方面。修訂實施後的廣告法在行政處罰方面,對于免于處罰情節和減輕處罰情節的規定不明确。以方林富炒貨店案為例,廣告法第57條僅規定“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吊銷營業執照……”,但是對何種情形下可以在20萬元以下減輕處罰或免于處罰,沒有明确規定。導緻廣告執法部門對廣告法與行政處罰法的關系認識上發生了分歧。歸納起來有三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行政處罰法與廣告法在行政處罰案件中是一般法與特别法的關系,廣告法是行政處罰的特别法,根據特别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在廣告執法中應當适用廣告法,而不應适用行政處罰法;另一種觀點則認為,行政處罰法與廣告法在行政處罰案件中是新法與舊法的關系,行政處罰法是2009年修訂的(注:2017年又有一次修訂)屬于舊法,而廣告法是2015年修訂的,屬于新法,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在廣告執法中應當适用廣告法,而不适用行政處罰法;第三種觀點認為,行政處罰法與廣告法在行政處罰案件中應當是上位法與下位法的關系,因為行政處罰法是由全國人大表決通過的,且對行政處罰做了共性的規定;而廣告法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應當屬于行政處罰法的下位法,因此,廣告法執法中可以适用行政處罰法。

這個案件的意義在于,通過三級司法審判機關的判決和裁定,明确了行政處罰法與廣告法的關系。即“在對廣告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除适用廣告法的具體規定确定處罰種類及幅度以外,還應當遵循行政處罰法确定的基本原則和制度,綜合全案事實考量是否存在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等情形。”這在一定程度上實際上解決了廣告執法層面一直以來存在的法律适用上的“糾結”。但是案件仍有未解決的問題,即在類似方林富炒貨店這樣的執法機關對處罰享有自由裁量權的案件中,怎麼處罰才算“量罰适當”,仍然沒有明确答案。再審裁定隻是要求“應當遵循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實施行政處罰應當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在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綜合全案情形予以減輕處罰。”至于當事人認為一審法院改判處罰10萬仍然處罰過重的訴求,再審裁決僅以“為減少當事人訴累,一審法院沒有判決撤銷被訴行政處罰決定并責令西湖市監局重新作出處理,而是綜合全案事實,判決變更被訴行政處罰決定之罰款金額為10萬元,同時撤銷維持該處罰決定的行政複議決定,并無明顯不當”一筆帶過,并未對“并無明顯不當”做進一步的分析。司法機關對于執法機關迫切尋求的“處罰适當”的标準,并未給出答案,所以“糾結”仍将繼續。(來源:劉雙舟文化法苑 作者:劉雙舟)

來源:王滌非法研、劉雙舟文化法苑

超市無證經營犯法嗎(程序法與實體法)2

發布單位:中國工商出版社 新媒體部(數字出版部)

超市無證經營犯法嗎(程序法與實體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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