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疾病命名和疾病分類不僅與臨床診療活動有關,還涉及醫療信息管理與交流、醫療費用支付、醫療保險賠付等領域。為規範臨床醫師的診療活動、病案記錄和病案首頁填報,本建議依據國際疾病命名法(IND)和國際疾病分類(ICD),闡述了普通的疾病命名、疾病分類的基本原則和方法;并針對臨床實際問題,提出了新生兒這一類特殊人群的分類和新生兒疾病診斷的基本程序、書寫規則和死亡診斷原則。
疾病分類的概述
疾病分類是根據疾病的病因、解剖部位、臨床表現和病理等特性,将疾病進行分組,使其成為一個有序的組合。統一的疾病命名是分類的基礎,标準化的分類方法則是不同醫院、地區之間乃至國際間相互交流和比較的橋梁。
·疾病命名:疾病命名就是給疾病一個特定的名稱,使其可以區别于其他疾病。理想的疾病名稱應是既能反映疾病的内在本質或外在表現的某些特點,又具有唯一性。國際疾病命名法(international nomenclature of diseases,IND)是疾病命名的重要依據。每個被推薦的疾病或綜合征的名稱都要給予盡可能明确而簡短的定義。名稱應當是特異的、明确不含糊的、盡可能自我描述的,簡單而且(隻要可行的話)是基于原因的。
例如,新生兒細菌性肺炎。診斷名稱表明發生疾病的特定人群是新生兒,病因是細菌感染所緻,發生的部位是肺部,臨床表現是炎症。這樣命名的疾病名稱,讓人很容易理解疾病本身的特點,又容易與其他人群(如嬰幼兒、年長兒及成人)、其他病因(如羊水吸入性、胎糞吸入性)、其他部位(全身、顱内、腹部、四肢)所發生的疾病及其臨床表現(非炎症性疾病)相區别。
國内由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負責醫學名詞的頒布和實施。在臨床工作中,經常會遇到一種疾病有幾種不同的名稱(例如新生兒呼吸窘迫綜合征,又稱肺透明膜病)、以人名或地名命名的疾病(例如新生兒型巴特綜合征或高前列腺素E綜合征)、随意命名的疾病[例如新生兒仰闆病(實際上是服用甲氧氯普胺後發生的錐體外系反應)、與國際命名有沖突的特定含義命名等情況。
·疾病分類:疾病分類的目的是按照所設定的方案,進行資料收集、整理、分析和利用。疾病分類軸心就是分類時所采用的疾病的某種特征,也是分類的标準。ICD使用的疾病特征可以歸納為四大類,即病因、部位、臨床表現(包括症狀、體征、分期、分型、性别、年齡、急慢性、發病時間等)和病理。因此,ICD被稱為多軸心分類。
在疾病分類時,根據疾病的某些特征,按照一定的規則,就能将疾病分門别類。目前廣泛使用的是ICD-10的分類方法。ICD采用編碼的方法來表示疾病分組的情況;此疾病分類法符合當前醫學的發展,内容完整,所有的醫療事件都能找到相應的編碼,但一種疾病隻能分類到一處,隻能有一個編碼,準确且适用。ICD将疾病診斷和其他健康問題的詞句轉化為編碼,從而易于貯存、檢索和分析數據,實現數字化管理。我國早在2002年就已經正式使用ICD-10編碼開展疾病和死因統計工作。
新生兒的疾病分類
新生兒是胎兒的延續。在娩出過程中及生後數天内,宮内“寄生”的胎兒必須适應宮外的獨立生活。因此,新生兒是獨具解剖、生理、生化特征的一類特殊人群。ICD-10專門設立《第十五章妊娠、分娩和産褥期》(O00~O99)、《第十六章起源于圍生期的某些情況》(P00~P96)、《第十七章先天性畸形、變形和染色體異常》(Q00~Q99)闡述與新生兒疾病分類相關的問題。
·新生兒人群分類:新生兒可以按照出生時胎齡、體重、出生體重與胎齡的關系以及妊娠期長短與新生兒出生體重和胎齡的關系等幾種方式進行分類。在ICD-10中,将“與妊娠期長短和胎兒生長有關的疾患”(P05~P08)列為專門章節。需要注意,小于胎齡兒(SGA)與宮内生長受限(FGR,IUGR)相關,但兩者并非同義詞。
·新生兒疾病診斷名稱的組成:新生兒疾病診斷名稱的組成=新生兒人群分類 疾病名稱。新生兒疾病的診斷名稱應盡可能包括病因診斷、病理解剖部位和功能診斷。
·新生兒疾病診斷的書寫原則:本科疾病在前,其他疾病在後;主要疾病在前,次要疾病在後;原發病在前,繼發病在後;危及生命的重病在前,一般疾病在後;醫療費用和花費精力多、住院時間長的疾病在前,花費少、住院時間短的疾病在後;傳染性疾病在前,非傳染性疾病在後。
·新生兒死因診斷原則:(1)診斷必須寫出原發病。不能以臨床症狀或臨死狀态代替死因診斷,例如呼吸衰竭、循環衰竭、休克等,而必須寫出導緻上述症狀(或狀态)的原發疾病。(2)如果死亡隻涉及一種疾病,則填寫此疾病名稱作為死亡診斷。如果死亡涉及兩種或更多的疾病時,則選擇最直接導緻的死因(導緻死亡的原發疾病)。(3)先天畸形與其它疾病,取決于哪類疾病在死亡中起主要緻死作用,應歸類于哪個緻死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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