險資運用新規?記者 | 呂文琦編輯 | ,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險資運用新規?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記者 | 呂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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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範人身保險産品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銀保監會起草了《人身保險産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并于近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這是繼今年2月份首次公開征求意見後,銀保監會再度征求意見,并将于2023年6月30日起施行。與上次相比,本次發布的《辦法》将保險中介機構從産品信息披露主體中剔除,壓實了保險公司的主體責任。
《辦法》将所有人身保險涵蓋其中,按險種類别劃分,包括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按設計類型劃分,包括普通型、分紅型、萬能型、投資連結型等。按保險期間劃分,包括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和一年期及以下的人身保險。
在内容上,《辦法》明确保險産品目錄、條款、費率表都需要進行披露;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産品還需披露現金價值表以及産品說明書。在流程上,《辦法》将保險産品在售前、售中、售後全過程的信息披露内容“無死角”納入範圍内。
《辦法》專門對轉保行為進行了規定。壽險轉保已成為保險市場上一種普遍的現象,由于信息和專業知識的缺乏,保單持有人進行壽險轉保交易必須通過保險代理人,而保險代理人和保單持有人的行為目的不一緻,導緻誘導轉保時有發生。
在《辦法》中,對購買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産品且有轉保需求的客戶,經雙方協商一緻,保險公司同意進行轉保的,保險公司應向投保人披露相關轉保信息,充分提示客戶了解轉保的潛在風險,禁止誘導轉保等不利于客戶利益的行為發生。
上海蘭迪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陳禹彥向界面新聞指出,此前對于轉保的相關規定一直處于被忽視的狀态,在購買過程中,客戶一般不會被問及轉保相關問題。但轉保會帶來諸多風險,如保單利益損失、年齡和健康狀況導緻的費用差異等。因此《辦法》專門要求對轉保進行披露,能夠更好地保護投保人的利益,維護行業健康發展。
另外,就此前屢屢出現的産品“炒停”,《辦法》也予以明确。保險公司決定停止銷售保險産品的,應當自作出停售的決定後10個工作日内,披露停售産品名稱、停止銷售的時間、停止銷售的原因,以及後續服務措施等相關信息。
同時,針對保險銷售在朋友圈等平台随意發揮,誤導銷售的亂象,《辦法》規定,保險公司不得授權或委托保險銷售人員、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自行修改保險産品的信息披露材料。保險銷售人員、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自行修改代理銷售的保險産品的信息披露材料。保險公司保險銷售人員、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使用的産品信息披露材料與産品宣傳資料應當與保險公司保持一緻。
保險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設計、修改、使用産品信息披露材料的,由中國銀保監會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保險機構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國泰君安非銀金融團隊認為,《辦法》将成為人身險産品信息披露的綱領性文件,後續預計仍将通過細則來明确各細分産品的信息披露要求。《辦法》通過提升人身險産品信息的透明度提升客戶對保險産品的認知,預計客戶将減少因認知不足導緻的盲目投保,而更加關注基于自身保障、儲蓄等需求進行産品配置。預計短期行業供需錯配的矛盾将更加突出;長期倒逼行業供給滿足客戶需求的産品。
東吳證券非銀團隊指出,完善産品信息披露既是對公衆有效的保險知識的教育,也是從源頭規範主體行為降低潛在糾紛的有利保障。《辦法》的出台也倒逼保險公司未來在産品端供給側改革中回歸“以客戶為中心”的保險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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