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誠、坦白、信任
……
是婚姻最本質的要求嗎?
試想婚前美滿如意,
婚後卻意外得知對方隐瞞病史,
這樣的婚姻你能接受嗎?
2021年1月,上海首例适用民法典新規撤銷婚姻關系的案件宣判。
案件中原告李某與被告江某經人介紹相識後,很快确定了戀愛關系,訂婚後雙方開始同居。2020年6月,李某懷孕,雙方登記結婚。登記不久,江某終于向妻子坦白,其已身患艾滋病數年且長期服藥。雖然李某堅持表示其所罹患的艾滋病已不在傳染期内,傳染李某及其腹内寶寶的可能性極小,且最終證明李某确實并未被傳染,但丈夫的病依然讓李某無法接受。盡管兩人此前感情基礎不錯,但李某在幾經内心掙紮思量後,還是決定終止妊娠并向上海闵行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婚姻。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被告在結婚登記之前未如實告知原告其患艾滋病的事實,原告在知情後一年内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婚姻,應予以支持,故依法判決撤銷原被告的婚姻關系。原被告的婚姻關系被撤銷後,雙方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無獨有偶,
近日,
“丈夫隐瞞患癌史
妻子起訴撤銷婚姻被駁回”的話題
也引起了網友關注。
據媒體報道,江蘇南通女子小張和丈夫戀愛一年後結婚,婚後意外發現他在服藥。丈夫坦白曾患甲狀腺癌,現已治愈,不影響生活生育。小張認為他隐瞞重大疾病,剝奪了自己的婚姻自主選擇權,要求撤銷婚姻。
南通市海門區人民法院包場法庭副庭長郭玉軍表示,“甲狀腺癌是2017年之前患的,醫院經過手術治療已經結束,目前恢複狀況良好。我們基于這方面考慮,不認為屬于重大疾病的範疇。”
最終,法院依法駁回了小張撤銷婚姻的訴訟請求。
那麼,問題來了,
什麼疾病屬于結婚前應當如實告知
另一方的重大疾病呢?
如果對方結婚時隐瞞患有重大疾病,
屬于欺詐嗎?
能選擇離婚嗎?
可以要求賠償嗎?
1、如果對方婚前隐瞞了重大疾病,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嗎?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的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據此,立法上明确規定了男女雙方結婚前相互負有如實告知是否患有重大疾病的義務,夫妻一方婚前隐瞞患有重大疾病,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另一方有權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隐瞞事由之日起一年内申請撤銷婚姻。
2、什麼算是重大疾病?
目前,我國立法并未對重大疾病做出明确的列舉,實踐中,可以參考母嬰保健法等相關規定。
根據母嬰保健法,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1)嚴重遺傳性疾病;(2)指定傳染病;(3)有關精神病。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内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内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應當暫緩結婚;患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于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據此,婚前已患有上述疾病的公民結婚存在一定風險,男女雙方在辦理結婚登記前若知曉自身患有上述疾病,無論上述傳染病、遺傳性疾病以及精神病的發病程度是否嚴重,應視為符合本條規定的重大疾病,患病一方均應将患病信息告知另一方,至于其他重大疾病,還需結合個案情況綜合分析認定。
3、婚前隐瞞重大疾病屬于欺詐嗎?
欺詐是民法法律術語,指一方故意制造假象或者隐瞞真相欺騙他人,使其陷入錯誤判斷,并基于此錯誤判斷而為一定行為。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等規定,雖然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沒有明确将婚前隐瞞重大疾病的行為直接定性為欺詐行為,但婚前隐瞞重大疾病的行為完全可以理解為通常意義上的欺騙,再結合被隐瞞方可以請求撤銷婚姻的法律後果,婚前隐瞞重大疾病的行為應屬于民事法律術語上“欺詐”的範疇。
4、婚前隐瞞重大疾病,離婚時可以要求賠償嗎?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第2款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結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婚前一方隐瞞重大疾病的規定可知,被隐瞞方作為婚姻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隐瞞重大疾病的一方給付損害賠償金,以彌補隐瞞重大疾病一方自身過錯給無過錯方帶來的身心傷害,保障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
法 官 提 醒
“涉及到婚姻選擇,尤其是否結婚的時候,男女雙方均負有如實告知對方自身是否患有重大疾病的法定義務。不管你自己身上有大毛病還是小毛病,都應該如實告知對方,否則可能會引發糾紛。”
不夠坦誠的婚姻,能走多遠?
真正的愛情并不是铤而走險
而是坦誠相待
隐瞞重大疾病
不僅僅是欺騙那個愛你的人
也是在透支公衆的信任
感謝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付鵬博律師對本文提供的專業指導
來源|法治日報綜合(整理:朱婵婵 )
來源: 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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