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3月15日電(記者呂諾)新修訂的《藥品廣告審查辦法》對違法藥品廣告進一步加大了打擊力度。新辦法規定,某種藥品隻要有一則廣告弄虛作假,其所有廣告文号都将被撤銷,即不得在媒體上繼續發布該藥品的任何廣告。
目前對虛假藥品廣告的處罰,《藥品管理法》第九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有關藥品廣告的管理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處罰,并由發給廣告批準文号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廣告批準文号,1年内不受理該品種的廣告審批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篡改批準的藥品廣告内容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廣告者立即停止該藥品廣告的發布,并由原審批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實踐中,部分企業為一種藥品同時申請并獲得了大量的廣告批準文号。當某一個廣告因擅自篡改審批内容被藥監部門撤銷後,該産品仍有很多廣告在媒體上發布,甚至繼續惡意進行虛假宣傳,導緻一邊藥監部門在撤号,一邊企業仍然在發布該藥品的廣告,使撤銷文号的處罰形同虛設,達不到震懾的作用。
新辦法第二十條明确,篡改經批準的藥品廣告内容進行虛假宣傳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立即停止該藥品廣告的發布,撤銷該品種藥品廣告批準文号,1年内不受理該品種的廣告審批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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