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初,河北省原省委書記程維高被開除黨籍
郭光允因不斷舉報河北省委書記程維高,被戴上“诽謗”領導的罪名,一戴就是8年
1980年至2002年被查處的省部級領導幹部犯罪案件情況(橫軸為時間,縱軸為案件數)
南方網訊腐敗潛伏期間變長,這是近年來檢察機關在查辦案件中發現的腐敗新動向。腐敗潛伏期變長給反腐工作帶來了新的嚴峻的挑戰,為此,我們迫切需要完善相關法律和制度,保護舉報人,提高舉報人的積極性;同時,檢察機關要主動出擊,提高偵查能力,拓展案源渠道。
腐敗潛伏期:有的長達14年
今年6月,中科院和清華大學國情研究中心提交了一份關于我國高層官員腐敗特點和趨勢的研究報告。報告的作者過勇博士發現,我國從1978年至2002年,腐敗潛伏期明顯變長:在被調查的省部級領導幹部犯罪案件中,1980年至1988年的7起案件是1。43年,而1998年至2002年的16起案件平均是6。31年,最長的達到14年。
以河北省為例,據該省人民檢察院預防處處長李憲民介紹,從河北省近幾年查處的腐敗案件看,當年作案當年被查處的比例分别是12%到20%不等。大量的案件都是作案三四年後被發現的,最長的達七八年。
他舉例,中國人民銀行任丘支行會計楊淑華,利用财務管理軟件的缺陷,用同樣的手法作案三年才被查處。而有“河北第一秘”之稱的河北國稅局原局長李真,在7年内共收取财物676餘萬元,美元16萬,侵吞國有資産4839萬元。“他們作案手段比較單一,時間跨度卻如此之長才被查處,發人深思”。
張恒立是江西省南昌市檢察院研究室主任,從事過6年反貪工作。他查辦的30多起腐敗案件中,有的潛伏期長達10年。他發現這些職務犯罪案件有兩個突出的特點:一是傳播性,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多是學來的。張恒立說,一次他去搜查犯罪嫌疑人的房子時,發現他家裡的書櫃上赫然擺着《刑事偵查學》、《偵查謀略》等書籍。二是複制性,有一個銀行的工作人員竟采用同一手段作案600多次。
腐敗潛伏期間變長給反腐工作帶來新的挑戰:
第一,犯罪分子受到追究的時間變長,這期間他可以更從容地銷匿證據、轉移贓款、辦理護照潛逃到國外,給反腐工作帶來困難。如南方某省一銀行實業發展總公司經理陳某夫婦挪用7億多元人民币後,出逃泰國,經過兩年多時間才被引渡回國,至今還有3億多元尚未追回。
最高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廳預防處處長陳正雲說,上個世紀80年代至90年代初期,官員腐敗比較随意,沒有什麼預謀,而從90年代後期開始,他們多有預謀,為自己留後路。如胡長清早就辦好護照,并把自己的子女送到國外,一等案發就出逃。還有一些貪官則把贓款通過各種途徑轉移到境外,為偵查工作設置障礙。
“這意味着我國反腐形勢更加嚴峻,檢察機關的反腐關口必須前移”,陳正雲說。
第二,腐敗潛伏期變長,給了很多貪官邊腐敗邊升遷的機會。國情研究中心的這份報告顯示,在1992年之後的37起案件中,有22名腐敗的高層官員在第一次實施腐敗行為後到案發前的這段時間内升了官。以中信公司原副董事長金德琴為例,他在1986年至1996年長達10年的時間内,通過增資、炒股等手段,貪污了500餘萬美元,卻一直官運亨通,沒有受到追究。
腐敗潛伏期變長的原因
腐敗潛伏期何以變長?采訪中,檢察官們分析了其中的原因。
第一,犯罪手段日益多樣、狡猾、隐蔽,犯罪分子的反偵查能力越來越強。張恒立曾經總結了南昌市職務犯罪案件的特點,他吃驚地發現貪污的手段竟有侵吞、私分、侵占等36種手段,受賄有28種手法,挪用公款有40多種方法。
他列舉了腐敗分子的幾個新招數:有的犯罪分子鑽法律空子,走政策邊緣,制造模糊行為,犯罪手段從非法型向“合法”型轉變。如挪用公款時不直接将公款給個人,而是存進銀行,然後以公款存單作抵押并由銀行貸款給個人;有的犯罪分子在賄賂時堅持“四不要”:第三人在場不要,不信任的不要,事沒有辦成的不要,物品不要;有的為防錄音采取正話反說、寫字條、打手勢等方式索賄。
一些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越來越智能化,利用計算機等高科技手段作案,而這種作案手段,據美國商務部統計,100例計算機犯罪中僅有一例能被發現,而被發現的犯罪中僅有70%被披露,至于面臨起訴的風險就更小了。這使得部分智能化程度較高的職務犯罪在短時間内很難被發現。
第二,腐敗集團化,腐敗分子關系網密,保護層厚,這使得腐敗行為不易被發現,即使發現了也很難立即查處。以河北省張家口市卷煙廠廠長李國庭為例,這位全國五一獎章獲得者、全國人大代表,頭上光環多,而且與李真過從甚密,曾向李真行賄5萬元,為自己撐開了一個“保護傘”。
福州市檢察院副檢察長顧颀還注意到,近年查處的很多高層官員腐敗案件,都是在他們從原來的位置退下來後查處的,如河北省原省委書記程維高。“這說明我們對在位的一把手的監督還存在很多空白”。
他說,舉報這些高層官員的人不是直接的知情者,他們隻是從一些外在現象判斷官員的決策錯誤,并不能掌握确鑿的、法律意義上的證據。而那些真正知情的人出于對自身利益的考慮,不敢監督當權者,使得高層官員的腐敗潛伏期越來越長。
第三,現有的職務犯罪偵查機制偵出多門,尚待理順。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總局副局長馬海濱坦言,現在查處的一些觸目驚心的職務犯罪大要案,都發生在好多年前,但當時發現不了,以緻這類犯罪出現團夥化和嚴峻化的态勢,造成了嚴重危害。“這說明現有的職務犯罪偵查機制存在問題”。
他建議加大偵查體制創新力度,提高職務犯罪偵查效率:一是要切實解決職務犯罪“偵出多門”等問題,進一步整合偵查資源;二要研究職務犯罪偵查一體化機制問題,建立健全案件信息管理機制、案件發現機制、境外司法合作機制等,規範偵查行為,提高偵查水平和辦案質量。
據了解,目前全國地級以上檢察機關都成立了偵查指揮中心,建立了偵查人才庫。
如何縮短腐敗潛伏期
針對腐敗期變長的嚴峻形勢,檢察官建議:
第一,降低舉報成本,提高舉報人的積極性。有檢察機關反映,當前舉報工作存在的問題主要是:匿名舉報多,署名舉報少;多頭舉報多,知情舉報少;舉報線索的成案性小;多頭舉報和越級舉報的現象比較突出。
過勇在研究中發現,高層官員腐敗的案件主要是通過别的案件牽連被揭露的,而非群衆舉報或者反腐機構自己查出來的。在可查的36件案件中,有29件是被牽連出來的,隻有5件是因舉報而獲得線索的。如廈門遠華案牽出了李紀周、石兆彬、王樂毅三個大貪官。河北省原副省長叢福奎雖然沒有參與遠華走私案,但他搞腐敗的線索卻是從這個案子牽出的。
“這一方面說明我國對高層官員腐敗監督不到位,另一方面說明反腐機構應該拓展獲取案源線索的渠道。這關鍵要健全保護舉報人的制度和法律。”過勇說。
據他介紹,在香港,97%以上的案件都是通過舉報發現的,而在内地,根據紀檢監察機關提供的數字,比例大約在90%左右,但從高層官員腐敗案件來看,遠低于這個數字。
舉報,現在依然是反腐機構獲得案源線索的主渠道。據張恒立介紹,南昌市檢察機關每年受理舉報線索4000件至5000件,立案300件至400件,90%以上的案源都是通過舉報獲得的。但是張恒立坦言,現在我國對舉報人的保護還很欠缺。因為被舉報人都有一定職權,他們利用關系網變相打擊報複舉報人,特别是一些被舉報人不被起訴或判處緩刑後,仍在原單位上班,有的甚至還擔任一定的職務,這對舉報人都是一種潛在的威脅,所以很多人不願舉報。
舉報的成本,可以以反腐鬥士郭光允作為樣本。這位普通公民8年來堅持不懈地舉報河北省原省委書記程維高,為此被開除黨籍,并蒙受了兩年牢獄之災,其家人親朋近20人先後受到牽連。如此居高不下的“舉報成本”,無疑降低了貪官的“腐敗成本”,增大了貪官腐敗的保險系數。
第二,盡快出台《舉報法》。采訪中,一些檢察官認為,雖然我國《憲法》和《刑法》均對打擊報複舉報人的問題作了規定,但這種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對打擊報複舉報人但不構成犯罪的問題如何處理沒有規定,因此,在實際工作中感到尴尬的檢察官呼籲《舉報法》或《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的工作條例》盡快出台。
檢察機關也在探索如何更好地保護舉報人。廈門市思明區檢察院去年7月推出網上密碼舉報後,截至今年3月止,受理的舉報線索相當于以往兩年的舉報量。
第三,檢察機關主動出擊,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内及時發現犯罪線索。李憲民建議,檢察機關不光要以人立案,還要以事立案。同時要利用現有的預防職務犯罪網絡,發現案源。據了解,河北省檢察機關預防工作頗有成效,去年向自偵部門移送了近500件案件線索。
據了解,今年以來,深圳市檢察機關在渎職侵權案件偵查工作中,加大“以事立案”力度,上半年共立案查辦渎職侵權案件9件11人,分别比去年同期上升了50%和83%。深圳市檢察院渎職侵權檢察處負責人認為,采用“由事到人”的偵查模式,意味着檢察機關可以不再被動地等案上門,而是抓住周圍一些反常的事件,如“豆腐渣”工程、“爛尾樓”現象等,及時立案,進而挖出這些事件背後的犯罪嫌疑人。
第四,完善廉政規則,使之法制化。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程文浩博士不解:中央1978年至2000年發布廉政規則450件,光禁止公款吃喝就達二三十件,卻為何仍禁止不了?他認為目前的廉政規則數量足夠,現在的問題是要提高質量,細化規則的内容,規定執行的期限,使之更有可操作性,同時要将比較成熟的經驗法制化,加大執行的力度。(據中科院和清華大學國情研究中心有關研究報告)(編輯:大笨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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