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r制度核心規則?CDR發行申報通道正式開啟昨日晚間,證監會正式發布實施《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下稱《CDR辦法》),符合條件的紅籌企業即日起可向證監會遞交發行CDR的申報材料,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cdr制度核心規則?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CDR發行申報通道正式開啟。昨日晚間,證監會正式發布實施《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下稱《CDR辦法》),符合條件的紅籌企業即日起可向證監會遞交發行CDR的申報材料。
記者獲悉,此次試點工作重在制度建設,證監會将根據試點情況對相關制度加以改進完善,條件成熟時,逐步擴大試點企業範圍。
《CDR辦法》5月4日起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昨日正式發布實施。同時發布實施的,還包括修改後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下稱《首發辦法》)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闆上市管理辦法》(下稱《創業闆首發辦法》)等兩項部門規章,以及《試點創新企業境内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并上市監管工作實施辦法》等6個規範性文件。
《CDR辦法》明确了存托憑證的法律适用和基本監管原則,對存托憑證的發行、上市、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等作出了具體安排。修改後的《首發辦法》和《創業闆首發辦法》則針對符合條件的創新試點企業,作出了“不再适用有關盈利及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的發行條件”的豁免條款。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符合試點條件的紅籌企業,可以優先選擇通過發行CDR在境内上市融資;符合股票發行條件的,也可以選擇發行股票。符合試點條件的境内企業,可以直接在境内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
證監會針對創新試點企業設定了嚴格的選取标準和選取機制。拟參與試點的創新企業,經具有經驗的保薦機構本着勤勉盡責的原則,全面、審慎核查後,認為完全符合試點标準、發行條件和各項信息披露要求的,可以向證監會提出納入試點和公開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的申請。
總體上看,創新試點企業的門檻高于各種分類标準下的所謂“獨角獸”企業。《試點創新企業境内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并上市監管工作實施辦法》對試點企業的具體選取标準進行了細化完善,同時明确了試點企業的審核程序。證監會将嚴格掌握試點企業家數和籌資數量,合理安排發行時機和發行節奏,平穩有序開展試點,不會一哄而上。
在審核過程中,證監會将成立中國證監會科技創新咨詢委員會(下稱“咨詢委”),提供專業咨詢意見。咨詢委定位為證監會的政策咨詢機構,負責向證監會以及發審會、并購重組委、滬深交易所、全國股轉公司提供專業的咨詢和政策建議。
據悉,咨詢委主要以召開會議的形式履行職責。創新企業試點過程中,咨詢委将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圍繞申請創新試點企業的技術狀況、模式特征、發展前景等相關情況進行讨論。試點企業經過反饋會和初審會後,再召開發審會,對企業是否符合法定發行上市條件進行審核。
創新企業試點将采取詢價方式确定價格。證監會官網發布的信息稱,證監會将按照依法、全面、從嚴監管的要求,督促企業和中介機構對投資者切實負責,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強化試點企業上市後的持續監管。監管部門要求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根據企業各自情況,科學設計發行方案,對機構投資者參與詢價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促進專業機構投資者積極參與、審慎報價。同時,将加強一線監管,防範過度炒作。
上證報記者了解到,對于可能出現的過度炒作,監管部門将重點做好四類工作:一是交易所加強盤中實時監控,密切關注市場交易變化,對影響市場局部或整體運行的異常情形及時發現,及時處置;二是充分發揮證券公司對客戶交易行為的管理作用,督促重點監控頻繁參與炒作的客戶;三是加強投資者教育,加大風險提示力度,引導投資者理性參與交易;四是對于炒作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證監會和交易所将依法堅決打擊,毫不手軟。
業内人士認為,制定發布《CDR辦法》及配套規則,支持創新企業在境内發行股票或CDR,既為創新企業在境内發行股票或CDR做好了制度安排,也有助于完善資本市場結構,健全資本市場機制,發揮資本市場投融資功能,進一步推動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記者 馬婧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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