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公安西青分局交警支隊張家窩大隊交警在工西路沿線開展酒駕違法行為專項治理行動,晚9時許,一輛輕型貨車行駛至治理點位附近,突然靠邊停車試圖躲避檢查。小貨車可疑行迹引起了交警注意,經呼氣式酒精檢測,該駕駛人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為64毫克,屬飲酒後駕駛機動車。
交警進一步核查發現,其曾于2012年、2016年兩次因酒駕違法行為被處罰,其駕駛證也被依法吊銷。近期該駕駛人剛剛重新考取了機動車駕駛證,沒過多久就再次因酒駕違法行為被查處。
目前,交警依法對其處以罰款1800元、行政拘留10日,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法律規定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交警提示
由于酒駕、醉駕交通違法行為極易引發道路交通事故,而每一起緻人死傷的交通事故,都會破壞至少一個家庭的幸福團圓。
酒駕醉駕的法律成本、經濟成本、職場成本、時間成本、家庭成本、社會成本、精神成本巨大,應深刻認識酒駕醉駕的嚴重危害性,杜絕僥幸心理,不斷提高交通安全意識和法治意識,珍愛自己和他人生命,不要心存僥幸,應自覺做到酒後不開車、開車不飲酒。
來源: 天津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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