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炒鱿魚”,意思就是勞動者在勞動關系被用人單位因為不同的原因辭退、解雇、開除。注:此與勞資雙方協商一緻解除勞動關系不是一回事。
合法“炒鱿魚”一(無需支付經濟補償):“炒鱿魚”是因為勞動者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話,屬于合法的解除。根據法條,列舉為:①勞動者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②正式入職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③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④同時兼職數份工作造成本職工作受影響;⑤勞動者以欺詐脅迫方式使用人單位與自己簽訂合同導緻合同無效;⑥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上,屬于勞動者存在過失,用人單位如果掌握有真實合法有效證據時可合法辭退,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合法“炒鱿魚”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41、42條規定,如果勞動者入職後,符合以下情形也可以合法辭退:①經過培訓或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②自身原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新崗位的;③用人單位經合法程序需要進行經濟性裁員(如破産重整)。但此幾種合法辭退有前提條件:即勞動者,①不在孕期、産期、哺乳期間;②沒有因工傷殘;③沒有在職業病觀察期間或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④沒有在患自身疾病或負傷的治療期間;⑤不屬于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老員工。本段合法辭退,符合以上前提條件的屬于合法辭退,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違法“炒鱿魚”(雙倍經濟補償):①用人單位缺乏前述合法的理由,無故或者說沒有證據證明合法的情況下辭退勞動者,将勞動者“炒鱿魚”的,則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②前述合法“炒鱿魚”第二點中,不符合前提條件時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屬于違法“炒鱿魚”。對于違法“炒鱿魚”,根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的規定,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金額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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