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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遲到一次被扣一千元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7-26 03:49:39

員工遲到一次被扣一千元?近日,安徽某公司“遲到1次扣員工1000元工資”一事引發關注面對記者,公司股東許某出言不遜,甚至讓記者“滾蛋”,還對記者進行一系列的“靈魂拷問”:你是哪個電視台?哪個欄目?哪個頻道?有備案嗎?領導是誰?可笑的是,在此事成為熱點新聞後,這名股東卻表示,希望回到法制本身,不要采取不好的引導目前,合肥市勞動監察部門已趕到該公司介入調查,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員工遲到一次被扣一千元?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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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遲到一次被扣一千元

近日,安徽某公司“遲到1次扣員工1000元工資”一事引發關注。面對記者,公司股東許某出言不遜,甚至讓記者“滾蛋”,還對記者進行一系列的“靈魂拷問”:你是哪個電視台?哪個欄目?哪個頻道?有備案嗎?領導是誰?可笑的是,在此事成為熱點新聞後,這名股東卻表示,希望回到法制本身,不要采取不好的引導。目前,合肥市勞動監察部門已趕到該公司介入調查。

公司這番回應,真讓人領教了“你和他談事實,他向你爆粗口,你曝光他出言不遜,他卻回過頭和你談法律”的厲害。客觀來說,這起事件中的員工有錯在先。因為他在去年11月份遲到了3次,所以被扣了3000元工資。畢竟,如果企業無法約束員工,動辄輕縱員工遲到,勢必影響企業正常運轉。?

扣工資是為了提醒員工不要玩忽職守、工作懈怠。然而,懲戒歸懲戒,一下子扣掉員工3000元,是不是太過分了?據員工所說,公司的薪酬待遇構成,包括4800元的底薪,加上200元的滿勤以及銷售提成,一下子扣除3000多元,懲罰力度未免過重。這不免讓人懷疑,企業的處罰是否已經成為變相壓榨員工、克扣員工工資的借口。

從法律上講,如此“罰款”金額并不合理。按照我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内容,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公司作為用人單位而非行政主體,并不具備對員工進行處罰的權力。按照1982年4月10日國務院發布的《企業職工獎勵條例》的規定,對于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有完成生産任務或者工作任務的,經批評教育不改的,應當分别情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經濟處罰,但它已經被國務院依法廢止,并被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所取代。

在現行法律規定下,企業的“懲戒權”有一定模糊性。一方面,企業需要按照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管理,促使員工遵守紀律,保持對職業的忠誠和操守。另一方面,企業内部制定的懲戒措施,是否符合法律保護勞動者權益的精神,也常常受到員工乃至社會的質疑。在現實生活中,不少勞動仲裁或法庭判決的結果,也是結合實際、靈活審慎地處理糾紛,并非簡單地偏袒企業或員工某方。

當然,在現實中,也有不少企業通過績效獎勵來表彰優秀員工,這為全體員工樹立了榜樣,也體現了按勞分配、合理獎懲的精神,這種人性化的做法也更符合法律的導向。

通過此事,我們不禁要問:企業的懲罰機制是否公開民主?能否反映絕大多數員工的共識和心聲?懲罰是企業管理的手段,目的是督促員工積極工作。如果為懲罰而罰款,那就是本末倒置。

企業對員工随意罰款,有可能讓企業陷入違法風險。企業損害員工的利益,将會削弱員工的積極性。優秀的企業,不僅會采取更加柔性、适度的處理方式,而不是簡單粗暴地苛責員工,而且企業管理者還能從遲到、早退這些小事中,發現員工的問題,從中積極查找自身管理上的問題,進而改進績效考評方式,為員工創造更積極和包容的發展空間。(白毅鵬)

來源:中國青年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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