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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車架号别人知道了有什麼危害

汽車 更新时间:2024-12-23 20:50:07

汽車的車架号是指車輛識别碼,簡稱VIN,是镌刻在汽車上由十七個英數組成的獨一無二的号碼,可以識别汽車的生産商、引擎、底盤序号及其他性能等資料。汽車的車架号如同人的身份證号碼,衆所周知,人的身份号碼隻有一個,一輛汽車也隻能有一個車架号,否則汽車無法上牌上路行駛。

近日,六合法院審結了一起産品銷售者責任糾紛案件,案涉的汽車在購買後正常上牌使用一年後卻被發現存在兩個車架号,導緻車輛不能變更過戶繼續使用,購買方、銷售商和生産商對多出來的一個車架号形成原因及責任承擔産生糾紛,購買方遂将銷售商和生産商起訴至法院,要求退還車輛,返還購車款并賠償保險費、停車費等損失。

購買方徐某

車輛存在兩個車架号不能變更過戶上牌,導緻無法繼續使用車輛,生産商和銷售商應當承擔責任。

汽車車架号别人知道了有什麼危害(新車正常行駛一年後多出來一個車架号責任在誰)1

2017年7月21日,徐某與A汽貿公司簽訂《汽車購銷合同》,約定徐某向A汽貿公司購買由J汽車公司生産的汽車一輛,合同約定了車輛基本配置等信息。8月1日,A汽貿公司協助徐某在南京車管所辦理注冊登記和上牌。車輛正常行駛約一年後,徐某申請在宿遷車管所變更登記過戶時發現車輛除了正常登記在行駛證中的車架号之外,在車架的前側又發現了一個多出來的車架号,導緻車輛無法變更過戶上牌繼續使用。

徐某訴稱自己購買汽車的目的是為了正常使用,不會镌刻另外一個車架号,這樣做也是損害自己的權益,出現兩個車架号是銷售商和制造商的責任。訴訟中,徐某申請對兩個車架号的形成時間進行鑒定,但因客觀原因所限無法完成鑒定。

銷售商A汽貿公司

《汽車購銷合同》已經履行完畢,汽車在銷售時不存在問題。

汽車車架号别人知道了有什麼危害(新車正常行駛一年後多出來一個車架号責任在誰)2

A汽貿公司認為,汽車如果在銷售時存在兩個車架号的話,就不可能在南京車管所正常完成上牌,案涉的汽車在南京車管所順利完成上牌,且正常使用一年多的時間未出現異常,證明汽車在銷售時是合格的。在這一年多的時間裡汽車一直在徐某的控制之下,若多出來一個車架号,不能排除是徐某使用期間形成的,應由徐某自己承擔責任。

生産商J汽車公司

汽車已經取得機動車出廠合格證,沒有質量問題。

汽車車架号别人知道了有什麼危害(新車正常行駛一年後多出來一個車架号責任在誰)3

J汽車公司認為,汽車在生産時隻存在一個車架号,且出廠時取得機動車出廠合格證、車輛一緻性證書,為合格車輛,否則汽車不可能出廠交付銷售商。南京車管所能夠正常完成上牌說明汽車隻存在一個車架号,否則無法完成上牌。法院委托的鑒定機構因技術原因和其他客觀條件所限,無法鑒定出兩個車架号的具體形成時間,加之汽車出售後一直由徐某控制和使用,故徐某的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多出來的一個車架号形成于車輛生産期間或銷售期間,應由徐某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

法院

多出來的一個車架号是在車輛制造過程中産生的,由J汽車公司向徐某承擔賠償責任。

訴訟過程中,徐某提交一份由J汽車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向宿遷車管所出具的《情況說明》,主要載明:之所以出現兩個車架号,是因為生産時設備出現故障,機器設備的氣壓突然變小,導緻打碼字體深度不夠,不符合國家标準,于是打磨重新打印,現車輛上車架号真實有效,請宿遷車管所予以辦理上牌。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三條規定,J汽車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載明車輛存在兩個車架号系由J汽車公司在生産時造成,該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解除《汽車購銷合同》,徐某将車輛退還J汽車公司,并由J汽車公司返還購車款,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40000元。判決生效後,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觀察思考

據統計,截至2021年底,我國居民汽車保有量已超3億輛,平均每個家庭擁有一輛汽車。然而,由于消費者無力掌握汽車的基本信息,加之某些不良銷售商和生産商刻意隐瞞缺陷等因素,導緻車輛出現缺陷、瑕疵的事例屢見不鮮,從2019年4月的“奔馳女車主哭訴維權”事件,到2021年4月的“特斯拉車主站車頂維權”事件,消費者維權之路艱辛曲折可見一斑。

本案的争議焦點在于多出來的一個車架号形成時間和原因?一方面徐某在購買車輛後在南京車管所正常完成上牌,且正常行使一年之久,該期間一直由徐某實際控制車輛,那麼多出來的車架号是否是徐某在使用期間镌刻上去的不得而知。另一方面,法院委托的鑒定機構因技術原因和其他客觀條件所限,無法鑒定出兩個車架号的具體形成時間。換句話說,若現有證據可以證實多出來的車架号形成于車輛出廠前或銷售前,那麼責任在于生産商或銷售商,反之則責任在于徐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三條規定,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或者對于己不利的事實明确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在證據交換、詢問、調查過程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當事人明确承認于己不利的事實的,适用前款規定。J汽車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等同于承認存在兩個車架号的原因在于生産時的機械故障,故徐某不需要舉證證明該事實,法院可以依據該《情況說明》認定存在兩個車架号是由J汽車公司導緻。

相較于銷售商和生産商,消費者處于弱勢地位。本案徐某保存了J汽車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形成證據優勢,最終勝訴。故在生活實踐中,消費者在駕車過程中發現問題,應加強證據保存意識,通過錄音、錄像、書面材料等方式留存證據,為後續協商、訴訟做好必要準備。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應采取措施督促企業加強自律,以切實保護汽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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