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拆了然後根據用途作相應處理,《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第十條及第十二條規定:報廢汽車擁有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辦理機動車報廢手續,并将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将報廢汽車出售、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自行拆解報廢汽車。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以買賣等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經達到報廢标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