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防控的原因,導緻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旅行服務合同等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正常履行而引起的民商事糾紛如何處理?
根據《民法總則》 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根據我國實踐、國際貿易慣例和多數國家有關法律的解釋,不可抗力事件的範圍主要由兩部分構成,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現象,如旱災、地震、風災、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會原因引起的社會現象,如戰争、動亂、政府幹預、罷工、禁運等。在重大疫情防控過程中,政府部門采取的征收、征用、交通管制等措施,屬于不可抗力,因此原因導緻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合同法》有關不可抗力的主要條款如下:
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緻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第一百一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證明。
第三百一十一條 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百一十四條 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要求支付運費;已收取運費的,托運人可以要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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