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會發展帶來的觀念轉變,很多人在對自己的另一半缺乏足夠的了解時就選擇匆匆步入婚姻殿堂,而婚後經過親密的相處才發現,自己的另一半并不像自己想象的那麼完美,甚至存在對方是精神病患者這樣讓人完全無法接受的情形。一旦遭遇這種情況,能否離婚呢?
網友詢問:
結婚後發現一方有精神疾病,能否以此主張離婚?
浙江導司律師事務所田野律師解答:
隻要符合以下三種情況之一的,不論結婚的另一方是否知道婚姻的一方有精神病,均可以到法院起訴離婚。
1、婚前隐瞞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的。
一方患有精神病,為了能夠穩定婚姻達到婚姻的成立,向婚姻的另一方隐瞞了自己的病情,在結婚後,一方犯病,緻使另一方知道了病情。犯病的一方經過多方尋醫問診,并且沒有得到控制,而且有可能更加嚴重。
2、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
一方婚前有患有精神病,婚姻的另一方也知道其患有精神病的,而且另一方明知道一方有精神病,還要和其登記結婚的。
3、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一方婚前沒有精神病史,而在結婚之後,突然得病。發病的一方經過多處診治,病情無法控制而且經醫院診斷其精神病再也無法治愈的。
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幹具體意見》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根據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随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确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确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确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浙江導司律師事務所田野律師解析:
離婚與撤銷婚姻同樣是恢複單身,為什麼要拘泥于形式?實際上,離婚和撤銷婚姻,在人身關系和财産關系上都有所區别。
在人身關系上,離婚代表着婚姻解除,解除前雙方存續的婚姻依然有效,離婚後,當事人的婚姻情況為“離異”;而婚姻一旦被撤銷,代表該段婚姻自始不存在,當事人的婚姻情況為“未婚”。在财産關系上,離婚時,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建立的财産屬于夫妻共同财産,在沒有特别約定或雙方均無過錯的情況下,均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财産予以分割。而撤銷婚姻,雙方同居期間所得的财産按照同居關系确定,能夠對各自權屬進行區分的,各自名下的财産歸各自所有,無法區分的,由雙方協商處理,協議不成的,除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處理,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當然,若是已經生育子女,無論是離婚還是撤銷婚姻,雙方與孩子的父母子女關系不受影響。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财産,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緻的無效婚姻的财産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财産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田野律師簡介
田野律師,浙江導司律師事務所律師,2009年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熟悉并掌握民商事法律理論和實踐,其中對婚姻家庭法、公司法、勞動法、房地産法律、金融借貸實務等均有研究,嚴謹審慎,認真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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