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分析】
許多企業在計算員工非滿勤月(月中入職or月中離職)的工資時,采用以下三種方式者較多:
計算方式一:月标準工資-月标準工資/應出勤天數×(應出勤天數-實際出勤天數)
或實際出勤天數/應出勤天數×月标準工資
計算方式二:月标準工資-月标準工資/21.75×(應出勤天數-實際出勤天數)計算方式三:實際出勤天數/21.75×月标準工資
當然,本計算方式中應出勤天數及實際出勤天數中已經包含了當月或者出勤期間的法定節假日。在此處忽略不去詳細讨論了。
【困惑點】
那麼這幾種方式在實際操作中具體會遇到什麼問題呢?我們一起來看一下。
按照計算方式一,由于每月的應出勤天數不一樣,同樣缺勤一天,造成不同月份的工資會有所不同。
如:2011年2月,應出勤天數(含法定節假日)僅為20天;2011年8月,應出勤天數則為23天。
如果員工甲、乙工資均為10K,分别在2月與8月離職,且均在離職當月缺勤一天。則雙方的離職當月工資結算分别為
(甲)10000-10000/20×1=9500
(乙)10000-10000/23×1=9565.2
采用計算方式一一般不大為很多企業的薪資負責人所接受,以來,此種計算方式中日工資的計算方式沒有法律支撐,二來會造成不同月份之間的差異,作為薪資負責人也很難向員工進行解釋。
按照計算方式二,如果當月的缺勤天數超過21.75天,則員工工資為負數
如:員工丙工資為10K,2011年8月1日公司工作最後一天,辦理離職手續。當月的工資結算為10000-10000/21.75×(23-1)=(—114.9)
這顯然也不合理。
按照計算方式三,上述丙員工員工情況如果此種方式的話,當月工資結算應為1/21.75×10000=459.8元,此種方式尚合理。
但是采用當月實際出勤天數/21.75×月标準工資計算公式時,如果員工實際出勤時間超過21.75,但仍有缺勤的話,其當月工資反而會高于标準工資。
如:員工丁工資為10K,2011年8月30日公司工作最後一天,辦理離職手續。
當月工資結算為22/21.75×10000=10114.9,我們發現8/31員工缺勤,但反而當月工資高于标準工資,這種方式顯然也不合理。
【分析建議】
這個問題,可能也是經常困擾我們薪資負責人的一個問題。老姚建議如下:
1、員工非滿勤月份中,如果如果員工實際出勤天數少于11天,則可以采用計算方式三:實際出勤天數/21.75×月标準工資;
2、員工非滿勤月份中,如果如果員工實際出勤天數多于11天,則可以采用計算方式二:月标準工資-月标準工資/21.75×(應出勤天數-實際出勤天數);
3、以上計算方式,《員工手冊》或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中進行約定;
當然,以11天作為拐點,主要是考慮11天為勞社部發[2008]3号文中規定之計薪日21.75的一半值,當然,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進行約定。
【法律背景】
勞社部發[2008]3号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513号)的規定,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據此,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别調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勞動保障部發布的《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0]8号)同時廢止。
(本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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