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類傳染病的管理規定?2019年底,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在武漢出現,在此後的數月時間裡,新冠肺炎疫情迅速蔓延全國為了打赢這場疫情防控阻擊戰,全國各地緊急動員,黨員幹部、醫護人員、科研人員等守土有責、守土擔責、守土盡責,奮戰在抗疫前線國家衛生健康委于今年1月20日發布公告,将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納入法定乙類傳染病,同時按照甲類管理對此,法律上可以如何解讀?,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乙類傳染病的管理規定?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2019年底,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在武漢出現,在此後的數月時間裡,新冠肺炎疫情迅速蔓延全國。為了打赢這場疫情防控阻擊戰,全國各地緊急動員,黨員幹部、醫護人員、科研人員等守土有責、守土擔責、守土盡責,奮戰在抗疫前線。國家衛生健康委于今年1月20日發布公告,将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納入法定乙類傳染病,同時按照甲類管理。對此,法律上可以如何解讀?
應當說,對法定傳染病進行分類、分級别防控是國際上較為普遍的做法,為了防止對人類造成重度傷害,或是可能引發大流行,許多國家因此借用政府的公權力,協助醫療體系嚴密監控法定傳染病的發生及後續發展,我國也對法定傳染病做了分類,并分别針對不同級别的傳染病規定了不同程度的防控措施。《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将我國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并在該法中詳細規定了諸多防控措施,例如針對甲類疾病,該法第41條規定,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内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并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至于傳染病是如何分類、分級的,依據何在?甲類傳染病又稱烈性傳染病或強制管理傳染病,乙類傳染病又稱為嚴格管理傳染病,我國法定傳染病的分類體現的是一種疾病上的程度差異,基本根據傳染病病種的傳播力以及後果的嚴重性,前者如傳染力、傳播速度等,後者如症狀嚴重性、發病緩急等,我國台灣地區也是采取類似的分級方法,根據緻死率、發生率及傳播速度等危害風險程度高低劃分了五類傳染病。韓國《傳染病控制與預防法》中也綜合考慮疫情風險、是否有疫苗、是否需要持續監測等因素區分了五類傳染病。
了解了傳染病的分類及其依據後,需要進一步闡述“乙類傳染病,甲類防控”的法律基礎與内涵。我國《傳染病防治法》對甲、乙、丙三類傳染病做了列舉式的規定,即明确了各個類别中包含的疾病,這意味着,除本條所列舉的傳染病之外的其他疾病一般不屬于甲類、乙類或丙類傳染病,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對于乙類、丙類傳染病的分類雖然法律做了列舉規定,但是法律授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傳染病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等因素增加、減少或者調整傳染病病種,此外,根據該法第4條規定,對于其他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經國務院批準,可以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此次,衛健委将新冠肺炎列為“乙類傳染病,甲類管理”便是基于上述的法律規定,需要思考的是,為什麼乙類傳染病要按照甲類管理?而不直接将其列為甲類傳染病?這背後的原因有以下幾點,第一,我國立法規定甲類傳染病僅指鼠疫、霍亂兩種,且法律并未授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變更甲類傳染病病種,因此,在法律未做修改的情況下無法将新冠肺炎列為甲類傳染病,這背後反映的是“疫情緊急”與“法的穩定性”的矛盾,在緊急的疫情之下再去通過較為漫長法律修改程序顯然是不現實的,且客觀上可能導緻疫情進一步加劇,對疫情防控無益。第二,我國衛生行政部門将新冠肺炎列為“乙類傳染病,甲類防控”,是在法律無法及時修改下的一種“變通”做法,由法律授權衛生行政部門實施與當前疫情發展相配套的防控措施更為及時有效,同時,這種“升檔”防控,有利于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内控制疫情,從而最大程度上維護社會穩定,體現了國家對人民健康的高度負責态度。
按照甲類傳染病加以防控,一方面意味着防控措施的加強,對疫情的控制能力增強,疫情的響應、報告、隔離等更為有力,例如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2條規定,有關政府可以視疫情嚴重程度采取有關措施,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2.決定停工、停業、停課;3.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4.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另一方面,在實際執行中也容易出現“過度防控”的情形,如有的村莊在采取隔離措施時進行物理封堵,不僅對于疫情防控無益,而且阻礙、影響了民衆正常的生産、生活,侵犯了民衆諸多權利。對于類似這種超過限度的防控行為,我們也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正當的法律權利。在這場疫情防控的阻擊戰中,法律學者、律師也可有所作為,有所擔當。
來源:刑事法治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