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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挂靠司機工傷問題

汽車 更新时间:2025-02-12 01:15:55

車輛挂靠司機工傷問題?以挂靠形式從事運輸經營活動的情形在現實中比較普遍,挂靠車輛通常以挂靠公司名義對外從事貨物運輸經營那麼,挂靠人雇請的司機駕駛車輛運輸途中發生工傷後,司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誰承擔?,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車輛挂靠司機工傷問題?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車輛挂靠司機工傷問題(車輛挂靠經營司機工傷誰擔責)1

車輛挂靠司機工傷問題

以挂靠形式從事運輸經營活動的情形在現實中比較普遍,挂靠車輛通常以挂靠公司名義對外從事貨物運輸經營。那麼,挂靠人雇請的司機駕駛車輛運輸途中發生工傷後,司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誰承擔?

挂靠車輛發生交通事故 司機被認定工傷

2019年,李某與某汽運公司簽訂車輛挂靠協議,約定将李某自行購買的貨車挂靠在該公司名下從事貨物運輸經營。2021年,在該車經營過程中,李某雇請的司機張某駕駛該車發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張某當場死亡。事發後,人社局認定張某受到的事故傷害為工傷。

挂靠公司不服工傷認定 提起行政訴訟

汽運公司收到工傷認定決定書後,憤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認為張某并非公司的員工,其受雇于車輛所有人李某,為李某提供勞務,由李某支付勞動報酬,與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

車輛挂靠經營 挂靠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張某作為李某雇請駕駛案涉車輛的司機,在車輛經營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應當認定為工傷。汽運公司作為被挂靠單位,對于挂靠人李某雇請的司機所受工傷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法官說法

國家建立工傷保險制度,其目的在于保障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有為本單位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義務,職工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即通常情況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職工工傷,應以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除非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另有規定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五)個人挂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挂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該條規定從有利于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對《工傷保險條例》将勞動關系作為工傷認定的前提的一般規定作出了補充,即當存在個人挂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時,用工單位承擔職工的工傷保險責任不以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被挂靠單位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來源:上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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