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規範公路治超執法專項整治行動工作方案的通知》(交辦公路〔2017〕130号)曾提到:“為避免重複處罰,運政人員不再單獨上路檢查貨運車輛,重點負責貨運市場準入、貨運裝載源頭監管、從業資格和信用管理等相關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亂設卡、亂收費、亂罰款。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重點在道路運輸及相關業務經營場所、客貨集散地進行監督檢查。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公路路口進行監督檢查時,不得随意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
《道路運輸管理工作規範》(交運便字[2014]181号)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應當在道路運輸企業、客貨運輸站場、客貨集散地等加強源頭管理,同時可以在公路路口檢查運輸車輛,查處道路運輸違法行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公路路口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公路路口現場檢查的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名。
(二)根據道路條件和交通狀況,選擇安全和不妨礙通行的地點進行檢查,避免引起交通堵塞。
(三)在距離檢查現場安全距離範圍連續擺放發光或者反光的示警燈、減速提示标牌、反光錐筒等警示标志。
(四)采用徒手指揮和使用停車示意牌(燈)兩種方式指揮停車,夜間一律使用停車示意燈進行指揮。
(五)執法人員指揮停車,應站在道路中線的左端,面向來車,在安全距離,連續發出停車檢查信号,指揮車輛到達指定的停靠位置。
(六)被檢車輛停穩後,執法人員應表明身份,出示執法證件。
(七)在公路路口檢查車輛,應當全面收集證據。經查未發現違法行為的,應交還有關證件,立即放行,并做好檢查登記;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按立案和調查取證程序處理。
《國道條》沒有明确規定交通運輸執法部門可以在公路路口以外的公路路面攔截、檢查車輛,加上2017年治超工作方案的表述,經常有執法人員會疑惑:“交通運輸執法部門可不可以在公路路面查車?可以的話,法定依據是什麼?”
為了使在路面攔車檢查的依據更加充分,有人在“不得随意”“公路路口”等法規條款詞語上作文意解釋和擴大解釋,形成了“在符合《道路運輸管理工作規範》等相關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在路口攔截車輛,但不能攔截正常行駛的車輛”的多數觀點。即使這樣,在公路路口攔車檢查的依據仍不夠充分明确,更不用說在公路路面攔車檢查了。
各地有限賦予路面攔車職權
為了解決交通運輸執法部門路面攔車檢查的依據不足的問題,部分省份在制定本省道路運輸法規時,有限度地賦予相關依據和手段。如:《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道路運輸監督檢查人員可以在道路運輸以及相關業務經營場所、客貨集散地、普通公路、公路收費站區、高速公路服務區和重點貨物運輸源頭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公路路口進行監督檢查時,不得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但攔截已發現有違法經營行為嫌疑的車輛或者被舉報有違法經營行為嫌疑的車輛除外。”
雖然部分省份對《國道條》的“不得随意”“公路路口”的含義進行了拓展,但一些執法依據問題仍待解決,比如:在城市道路路面執法是否有依據?在非路口的公路路面設卡攔截車輛是否有依據?
9号令明确路面攔車檢查職責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程序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9号)第十八條 執法部門在路面、水面、生産經營等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對行政相對人實施書面調查,通過技術系統、設備實施電子監控,應當符合法定職權,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
第二十五條 實施路面巡查,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道路條件和交通狀況,選擇不妨礙通行的地點進行,在來車方向設置分流或者避讓标志,避免引發交通堵塞;
(二)依照有關規定,在距離檢查現場安全距離範圍擺放發光或者反光的示警燈、減速提示标牌、反光錐筒等警示标志;
(三)駕駛執法車輛巡查時,發現涉嫌違法車輛,待其行駛至視線良好、路面開闊地段時,發出停車檢查信号,實施檢查;
(四)對拒絕接受檢查、惡意闖關沖卡逃逸、暴力抗法的涉嫌違法車輛,及時固定、保存現場證據,或者記下車号依法交由相關部門予以處理。
不用再糾結《國道條》“公路”、“路口”或“不得随意”,9号令明确“可以在路面設卡攔車檢查”、“可以在路面巡查發現違法車輛後,待其行駛至視線良好、路面開闊地段時實施檢查”,尤其是後者,正是現在常用的也是行政相對人經常質疑的執法方式。
正所謂“馬路如虎口”,對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而言,亦是如此。此處的“虎口”可以從三方面理解:一是在路面攔車檢查比較危險,所以9号令規定了處置拒絕接受檢查、惡意闖關沖卡逃逸、暴力抗法的涉嫌違法車輛的方式,也規定了可以通過技術系統、設備實施電子監控取證;二是若不依法履行上路攔車檢查職權,可能會有追責風險,路面攔車檢查的法定依據也是判斷是否履職盡責的依據,一旦被認定因為沒人巡路、沒人攔車、沒人查處導緻安全生産責任事故,就不能再申辯沒有上路查車職權了;三是示警标志要按規定擺好,發出停車檢查信号的時機要合适,否則可能被認定執法程序違法。
編輯:大路
來源:交通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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