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
買車的人越來越多
但若花了新車的錢
買到了一輛“事故車”
那該如何維權呢?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小謝花了10萬餘元在某4S店購買了一輛汽車。
2021年3月,小謝發現該車右前方車門螺絲生鏽,遂聯系4S店;同年6月,小謝因交通事故對車輛進行維修;7月,小謝又發現該車右側前後門存在色差,遂要求4S店對車輛進行全面檢修。
經當場拆卸,發現右前方車門内部存在一條因钣金修複留下的20公分左右的鏽點痕迹。
小謝認為4S店将經過維修的事故車作為新車出售,屬欺詐行為,故訴至江甯區法院,要求4S店退還全部購車款,并按照購車價的三倍進行賠償。
4S店 :
1.案涉車輛在交付時雙方已對車輛漆面等項目進行全面檢查,原告當時并未提出異議;
2.案涉車輛是否存在钣金做漆問題,以及修複痕迹形成的原因和時間均不能确定。
江甯區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小謝的訴訟請求。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标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标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賣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
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6個月内發現瑕疵,發生争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本案中,小謝發現案涉車輛問題時,距離交付時間已超過6個月,且小謝使用期間内曾因發生交通事故對車輛進行過維修,故小謝應就案涉車輛在交付時即存在質量瑕疵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審理中,法院依法啟動司法鑒定程序,并告知小謝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小謝未預繳費用導緻鑒定程序無法啟動,最終無法确定案涉車輛問題的形成原因和時間。
小謝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法官提醒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對經營者欺詐行為實行“退一賠三”的規定,體現了誠信經營原則。消費者在維護自身權益時,應當注意對發現的産品問題及時留存證據,并向商家反饋溝通,以便确認産品問題的形成原因和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部分産品發現瑕疵時間距離交付超過6個月以上的情形,消費者需自行承擔證明産品瑕疵産生的時間和形成原因的責任,并配合法院通過鑒定等手段查明事實,否則将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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