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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沿襲隋唐五代舊制,仍置宦官機構内侍省,但在内侍省之外,複又增置入内内侍省。宋初有内中高品班院,淳化五年(994年)改為入内内班院,又改入内黃門班院,再改内侍省入内内侍班院。
景德三年(1006年),内侍省入内内待班院與内東門都知司等機構合并為入内内侍省。
宋初又有内班院,浮化五年改為黃門,又改為内侍省。入内内侍省與内侍省同為宋代主要的宦官機構。
1、宋代宦官的機構入内内侍省與内侍省的分立,是為宋代宦官機構不同于前代的一個特點。入内内侍省當時号為“後省”,掌通侍禁中、役服亵近,故與帝王後妃尤為親近。
内侍省号為“前省”,掌拱侍殿中、備灑掃之職、役使雜品。入内内侍省設有都都知、都知、副都知、押班等職。
内侍省設有左右班都知、副都知、押班等職。都知、割都知、押班的官秩均為正六品。依當時規定,後省官缺,測以前省官補。
紹興三十年(1160年),宋高宗因内侍省所掌職務不多、徒有冗費,故下诏将其廢并歸入入内内侍省。
除了都都知、都知、副都知、押班等官名之外,前後兩省的宦官又分為若幹官階,如内東頭供奉官、内西頭供奉官,内侍殿頭、内侍高品、内侍高班、内侍黃門等。
政和二年(1112年)改易官制時,正式确定内侍官階共分為十二階,由高至低依次為:
供奉官(舊名内東頭供奉官)、左侍禁(舊名内西頭供奉官)、右侍禁(舊名内侍殿頭)、左班殿直(舊名内侍高品)、右班殿直(舊名内侍高班)、黃門、祗候侍禁(舊名祗候殿頭)、祗候殿直(舊名祗候高品)、祗候黃門(舊名祗候高班内品)、内品、祗候内品、貼祗候内品。
以上統稱為“内侍班”。
内侍班下又有祗候班,祗候班内又分若幹等級。由于宋代奉行抑制宦官的政策,故對宦官的官品限制較嚴。宋代的官品制度,大緻與前代相同,由高至低分為一至九品,每品複分正從,共十八品。上述十二階内侍階官的相應官品,所居地位甚為低下。
如最高東西頭供奉官,不過列為從八品,殿頭高品則為正九品;高班黃門内品僅列從九品。
2、宋代宦官的機構自北宋初期開始,為了酬答有功宦官,逐漸增置了一些新的宦官高級官稱。
例如,淳化五年(994年),宋太宗為獎賞宦官王繼恩的戰功。
“别立宣政使,序位昭宣使上以授之”。
又如,大中祥符元年(1008年),宋真宗封禅泰山,宦官李神福因“經度行官道路”之功,故由宣政使升任宣慶使,“先是,諸司使止于宣政,故特置使額以寵之”。
再如,大中祥符五年(1012年),宦官劉承規因疾病請求緻仕,真宗“特置景福殿使名以寵之,班在客省使上”。
上述宣政使、宣慶使、景福殿使等陸續新增置的官稱,一般并無實際職事,隻是表示官宜在官階地位方面的上升。
如宣慶使、宣政使、昭宣使均為正六品,改為中亮大夫,中衛大夫、拱衛大夫之後則均為從五品;内客省使、延福宮使、景福殿使均為從五品,改為通侍大夫、正侍大夫、中侍大夫之後則均為正五品。
入内内侍省與内侍省的下屬官署主要包括:
禦藥院:
勾當官四人,以入内内侍省宦官充任。掌按驗方書,修合藥劑,以待進禦及供奉禁中之用。
内東門司:
勾當官四人,以入内内侍省宦官充任。掌檢查宮禁人物出入、承接實封機密奏牍等事。
合同憑由司:
監官二人,以入内内侍省宦官充任。掌禁中索取物品時開列合同憑由事務。凡特旨賜予,皆具名數憑由,交付有關機構發給。
往來國信所:
管勾官二人,以都知、押班充任。掌宋遼通使交聘事務。往來國信所原屬内侍省,後改屬鴻胪寺,又改屬禮部。
後苑勾當:
勾當官無定員,以内侍充任。掌苑囿、池沼、台殿種藝雜飾,以備遊幸。
後苑造作所:
監官三人,以内侍充任。掌造作禁中及皇屬婚喪之名物。
龍圖、天章、寶文閣勾當:
勾當官四人,以入内内侍充任。掌藏祖宗文章、圖籍及符瑞寶玩之物。
軍頭引見司:
勾當官五人,以内侍省都知、押班及閣門宣贊舍人以上充任。掌供奉便殿禁衛諸軍入見之事及馬步兩直軍員之名。
翰林院:
勾當官一人,以内侍押班、都知充任。總管天文、書藝、圖畫、醫官四局。掌圖畫棋琴等内廷供奉事務。
除入内内侍省與内侍省之外,當時宦官多有在其他機構任職者。
3、宋代宦官的來源北宋初期的宦官,大多來自五代後周政權。
宋太祖趙匡胤代周稱帝時,原後周宮廷的宦官隊伍整體被其所接收留用。
在有關北宋初期的宦官身世的史籍記載中,對此有不少例證。如窦思俨五代時為内侍,宋初任皇城使;王繼恩後周時為内班高品,北宋太祖、太宗朝深受信用,官至宣政使;李繼美後唐時為内侍,後周時為禦廚都監,宋太祖時至右領軍衛将軍;閻承翰後周時為内侍,後入宋事太祖,并曆仕太宗、真宗朝。
此外,北宋王朝在先後削平荊南、後蜀、南漢、南唐、吳越、北漢等割據政權的過程中,當也俘獲并收用所滅敵國宮廷中的部分宦官。例如,北宋初期的宦官藍繼宗、蘇保遷等人,原均為南漢政權的宦官。
南漢亡國後,藍、蘇等宦官“自廣州以閹人從(南漢後主)劉入朝”,遂為北宋王朝所收用。
根據有關記載可知,宋代如同漢唐一樣,仍然準許宦官養子,并且繼承了唐代宦官養子多為閹兒的傳統。
如同唐代一樣,宦官之養子亦是宋代宦官隊伍最基本的補充來源。
北宋初期,為了防止宦官勢力的擴張,曾就宦官養子問題提出過一些限制性的規定。
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提出了宦官收養繼子的資格條件。“宦寺中年方許養子為後”,“滿三十無養父者始聽養子”。
第二,限制了宦官收養繼子的數量。“内侍人許養一子,以充繼刷”。
第三,規定了宦官收養繼子的程序,須以“其名上宣徽院”。
第四,提出了違犯上述規定的懲罰标準,違者“抵死”。
然而,這些限制規定并沒有禁止宦官養子,而且在實際執行過程中規定本身也常常遵到破壞。
以宦官養子的數量為例:
宋初雖然提出了宦官隻許收養一子的規定,但實際上收養二子以上的宦官大有人在。李神福、李神祐、周懷政、藍繼宗等宦官的養子至少均有二人;宋真宗時的宦官徐志通曾取男四人為假子,仁宗時的宦官藍元履有養子五人。
宋代的宦官養子,大約多數并非來自宦官本人的同宗本族,而是通過購求、強索等方式而得來的異姓他子。
宦官收養的繼子,在被宮成為閹人之後,通過蔭補進獻等渠道得以入侍内廷,從而成為當時宦官隊伍的最基本的補充來源。
宋代承襲前代舊制,實行蔭補任子制度。中高級文武官員按品階高低可蔭補其子孫親屬為官,當時的宦官亦享有此項特權。
如當時規定:
延福宮使至昭宣使任入内内侍省都知以上,子可蔭補為保義郎,孫及期親可蔭補為承節郎,大功以下親可蔭補為承信郎。
每年一度逢在位君主誕辰時,宦官可進子蔭補。另外,具有一定品階的宦官死時,亦可奏補其養子或其他親屬入仕。
除了合法蔭補之外,還多有宦官利用權勢而濫任其子者。仁宗時,“内侍李允恭、朱晦屈法任其子”,被監察禦史所彈劾。
為了限制宦官勢力的過度擴張,兩宋君主間或采取過暫停宦官進子的措施。
宋仁宗年老無子,朝臣認為其原因在于宦官太多,仁宗,“遂權罷内臣進養子”。
通過上述記載可以看出,每逢需要裁抑宦官勢力、限制宦官數量時,總是采取了權罷宦官進子的措施。
由此亦可以從另一角度證明:宦官養子是為當時宦官隊伍的最主要的來源。
4、宋代的宦官世家在《宋史·宦者傳》中,立傳宦官共有五十三人。
其中多有出自累世為宦官的閹人世家者。宦官石知順曆仕太祖、太宗、真宗三朝,自其曾祖右承渥為後梁宦官,至其孫石金彬為北宋神宗朝宦官,其家族至少有連續六代為宦官的曆史可考。
神宗朝宦官李舜舉,“世為内侍”,其曾祖李神福為太宗朝宦官,李神福之父亦為五代時宦官,其家族亦至少連續五代為宦官。
其他立傳宦官,也多為宦官家族出身,大抵是以宦官養子的身份緣其宦官養父而蔭補進入内廷。
如:
李神祐“初以父任授殿頭高品”,藍繼宗之次子藍元震,“以兄蔭補入内黃門”;宋用臣“以父蔭隸職内省”;王中正“因父任補入内黃門”;李繼和“以父任為内侍黃門”;高居簡“以父任為入内黃門”;任守忠“蔭入内黃門”;等等。
在五十三名立傳宦官中,明确可知出身于宦官家族者即達十九人,其餘三十四名身世不可詳考的宦官,大約也多是宦官養子出身,隻是缺乏明确的記載罷了。
上述種種迹象表明,宋代的宦官選用制度,具有選用範圍比較狹小、宦官來源比較單純的特點。
此種特點,在宦官來源的地域分布方面也有反映,具體表現為宦官的籍貫相對集中于少數特定區域。
《宋史·宦者傳》中立傳宦官五十三人,其中南宋時期的十名宦官,籍貫情況不詳,北宋時期的四十三名宦官,以開封、真定、并州、廣州籍者居多。
其中:籍貫陝州1人,楚州1人,廣州3人,并州3人,真定6人開封22人不詳7人。
宋代宦官來源的地域分布相當集中,開封籍的宦官即占總人數的一半以上。此種狀況,與當時以宦官養子作為富官隊伍主要來源的選用制度不無關系。
選用範圍有限,籍貫自然也就相對集中。
需要指出的是,真定、并州、廣州籍的宦官。主要集中在北宋前期,其中有不少原系五代十國諸政權的宦官。至北宋後期,在新選用的宦官中,開封籍者則占有更大的比例。
5、宋代宦官的升遷路徑選用宦官的事務,當由樞密院、宣徽院主管。
據《宋史·職官志》,樞密院的職掌包括“除授内侍省官”,宣徽院的職掌包括“總領内諸司及三班内侍之籍”。
前者主管宦官的除授,後者主管宦官的名籍。宦官收養的繼子,須以“其名上宣徽院”。
大約因為宦官之養子即為未來之宦官,故需提前在宣徽院登記備案。選用宦官時,可能需經一定的考核程序。
“試以墨義”,即中程者方等候引見供職。初入内廷的年幼宦官,或許還要經過一定的培養和訓練。
如仁宗朝宦官王中正,“因父任補入内黃門,遷赴延福宮學詩書、曆算”,真宗朝宦官楊守珍,初“為入内黃門,習書史,學兵家方略”。
宋代的官制,具有一些與前代不的特點。
這些特點,在宦官的叙遷任職制度方面也有反映。
宋初制度,官稱與職掌相分離,本官不理本職事,職事另有差遣官主管。官名隻是用以表示品級和俸祿,僅作為铨叙與升遷的依據,故稱為“寄祿官”。寄祿官的遷轉,皆有定年。凡任職滿一定年限、經勘驗勞績過尖并複查合格後,即予遷轉寄祿官階。
此種制度,稱為“磨勘”。
宋代宦官初無磨勘之制,“宋初以來,内侍嘗磨勘轉官,唯有功乃遷”。
至景祐年間,宋仁宗诏令:“内臣入仕三十年,累有勤勞,經十年未嘗遷者,奏聽旨。”
此時宦官磨勘之制雖未詳備,但卻初步形成了兩條原則:
一是宦官入仕三十年始得磨勘,二是宦官入仕滿三十年後乃十年一磨勘。
此類原則的形成,當主要出自抑制宦官勢力的意圖。
另外,宦官入仕滿三十年方始磨勘,恐與宦官初入仕時年齡過小不無關系。
嘉祐年間,樞密院再次延長了宦官磨勘的定年。并對因勞減年的幅度進行了限制。經此更動,宦官遂成為二十年一磨勘,而當時的文臣三年即一磨勘,“文臣七遷,而内侍始得一磨勘”。
後根據一些朝臣的建議,上層宦官仍行“十年一遷官”的舊制,“無勞而嘗坐罪徙者即倍其年”。
上述規定,旨在限制宦官勢力的擴張,防止宦官升遷過早過速。
但在實際上,這些規定是根本不可能得到嚴格遵行的。
倘若嚴格按照規定,宦官入仕三十年後始得磨勘,其後十年或者二十年一遷官,即使宦官十歲即入仕,終身最多不過隻有兩三次磨勘升遷的機會。
這在當時的條件下顯然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可能做到的。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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