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鑒定内容為: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有無過錯;醫療機構是否盡到告知義務;醫療機構是否違反診療規範實施不必要的檢查;醫療過錯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醫療過錯行為在損害結果中的責任程度;人體損傷殘疾程度;其他專門性問題。
2、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決定損害鑒定的,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組織鑒定。人民法院委托進行醫療損害責任過錯鑒定的,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組織鑒定。在國家有關部門關于醫療損害鑒定的新規定半步之前,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各級醫學會進行醫療損害責任技術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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