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強拆後要補償還是要賠償?法院:補償問題可通過賠償解決
在征地拆遷中,違法強拆行為時有發生,當拆遷方與被拆遷方針對拆遷補償協議達不成一緻的時候,一些拆遷方便開始主動出擊,在未作出任何書面決定的情況下,就将被拆遷方的房屋違法強制拆除了,那麼,當房屋被違法強制拆除之後,被拆遷方可以通過什麼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下面,我們具體來看一下最高院的相關案例。
1994年,某縣國土局向段某1頒發了個人建房用地許可證,批準建房194平方米,段某1建了二層住房,共390平方米。後來,段某1、段某2未經審批,又自己建房430平方米。2015年,市城鄉規劃局分别向段某1、段某2下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限段某1、段某2在15日内自行拆除430平方米違章建築。後來,區政府組織對段某1的390平方米二層房屋及段某1、段某2的430平方米房屋強制拆除。兩人不服,向法起訴訟。本案經過一審、二審,以及最高院的再審。
最高院認為:房屋被強制拆除後,原有的補償問題依法可以通過賠償解決,法院應該直接進行實體審理并就賠償問題作出判決。至于具體的賠償數額,法院可以根據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參照補償方案,全面、充分考慮當事人的各項損失,從而來确定損失的數額,判令賠償時的标準不應少于補償标準。如果當事人已經明确提出賠償的請求,法院直接判決賠償更有利于問題的實際解決,避免在行政行為确認違法之後,行政機關拖延補償或者作出不合理的補償,然後當事人還得通過訴訟解決,增加當事人的訟累。
所以說,當房屋被違法強制拆除之後,被拆遷方可以針對強拆的違法行為單獨提起訴訟,然後在獲得法院确認強拆行為違法的生效判決之後,向行政機關提起行政賠償,如果行政機關不予答複或者作出的答複補償太低,被拆遷方可以通過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當然,被拆遷方也可以針對強拆行為和行政賠償一并提起訴訟,那麼這個時候法院在确認強拆違法的時候,應當對當事人的行政賠償請求一并作出審判,而不應該踢皮球,再要求行政機關作出賠償,這樣既不利于從實質上化解争議,也會增加當事人的時間、訴訟成本。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