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是同一小區相似房型的房屋,受滿五唯一、首套首貸等調控政策影響,交易稅費可能相差巨大。對一般人來說,最簡單的解決辦法就是交給專業的房産中介來計算。
近日,上海市長甯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居間合同糾紛案,房産中介因計算失誤,導緻賣家比評估時多繳納了30萬元稅費。法院最終判決,中介需為此賠償賣家14萬元。
2017年,朱女士和丈夫一起購買了一套公有住房,并登記為兩人共同共有。2018年丈夫去世後,相應産權份額由兩人的兒子繼承,并在2019年完成變更登記為母子兩人各占50%。
2019年12月,他們與一家房産中介簽訂服務協議和居間協議,工作人員計算後告知,房屋符合“滿五唯一”條件,交易僅需繳納1.5萬元稅費,随後朱女士确認并支付了傭金。
在中介撮合下,該房屋以348萬元的實際成交價完成網簽。不料,第二天中介就告知朱女士,她之前提供的産權信息有誤,房屋并不符合“滿五”條件,且因朱女士兒子所持有的份額發生過繼承,依據相關政策,還應再繳納30萬元稅款。
朱女士當即表示,希望解除合同并退還中介費。但因為已經網簽,單方解約将支付高額違約金,再三權衡後朱女士于去年5月完成房産變更登記,共繳納稅費31.5萬元。
朱女士認為,房産中介提供的居間服務存在重大瑕疵,未對房屋相關信息進行盡職調查,因工作人員的失職導緻稅收計算錯誤,理應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房産中介公司認為,是朱女士不提供資料供自己審核,才造成了這個錯誤,後果理應由朱女士承擔。據了解,朱女士最初僅提供了2019年的産證,告知前一次産權登記時間至今已滿5年,中介正是基于此信息計算出1.5萬元的稅費。網簽後,總部再次核算稅費發現問題,再三催促後朱女士才拿出公證書,其中載明前一張産權證的文号為2017年。
一審主審法官吳丹指出,雙方簽訂的居間協議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議焦點在于被告房産中介是否存在重大瑕疵。
“涉案房屋系售後公房且發生過繼承,産權登記情況較為特殊,所涉及的政策法規較普通二手房更複雜,不是一般售房人能熟知并全面掌握。”吳丹說,被告作為專業中介公司,既沒有向朱女士解釋過什麼是“滿五”政策,也沒有仔細核對先前的産權登記信息,而且法院查明,在交易完成前朱女士曾經出示過公證書,但未引起中介重視,因此房産中介在履行合同時确實存在過失。
考慮到朱女士未作基本審查或提出合理質疑,便深信被告的計算結果無誤并簽署協議,法院認為,朱女士對最終稅費計算的認識偏差亦應負有一定的責任。最終,法院以稅費計算錯誤的差額部分作為損失認定的賠償範圍,兼顧居間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交易成本、雙方過錯程度以及責任大小等因素,一審判決被告應賠償朱女士損失14萬元。
該案二審維持原判,目前判決已生效。
作者:王閑樂 王雨堃
來源: 上觀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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