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甄某某與賈某于2020年12月登記結婚。婚後共同生活期間,甄某某發現賈某患有淋病,遂以賈某結婚登記前隐瞞不宜結婚的重大疾病、未如實告知為由訴至法院,要求以判決撤銷二人的婚姻關系。經法院審理,賈某自認患有慢性淋病多年,且明知該疾病具有傳染性,但因種種原因婚前未向甄某某如實告知,并當庭向甄某某表示歉意。
以案釋法
法院經審理認為,賈某患有淋病,具有較強的傳染性且難以治愈,賈某在結婚登記前對甄某某未如實告知,現甄某某在法定期間内以賈某婚前隐瞞重大疾病為由主張撤銷婚姻,事實清楚,于法有據,賈某亦表示認可,法院應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九條、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判決撤銷二人的婚姻。
法條鍊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第九條 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内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内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第三十八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于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
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産前診斷,是指對胎兒進行先天性缺陷和遺傳性疾病的診斷。
律師提示
“疾病婚”原屬婚姻無效情形,現從《民法典》中删除,歸于可撤銷婚姻情形。可撤銷婚姻區别于無效婚姻的重要一點是将權利完全交由當事人,使這項權利的屬性成為沒有公權利幹預的私權利,充分保障了婚姻的自由、保障配偶對婚前重大疾病的知情權。且自《民法典》實施以來,原婚姻法規定的民政局和人民法院都有權做出“撤銷”的判斷,變為隻有人民法院有權撤銷婚姻。該“撤銷”與“撤銷婚姻登記行政行為”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可撤銷婚姻是法律所規定的婚姻的一種效力狀态,符合法定情形,當事人通過民事訴訟請求向人民法院行使撤銷權,使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撤銷婚姻登記機關違法的婚姻登記是負責辦理婚姻登記的行政機關對違法婚姻登記予以撤銷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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