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社會五刑:1、笞刑。以十為一等,分五等,即從十到五十下。
2、杖刑。以十為一等,分五等,即從六十到一百下。
3、徒刑。刑期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五等。
4、流刑。裡程分二千裡、二千五百裡、三千裡三等。
5、死刑。分絞刑和斬首等。 五刑是由五行相克而産生的,從夏代開始逐步确立,于西周時期寫入呂侯編著的《呂刑》,是一種野蠻的、不人道的、故意損傷受刑人肌體的刑罰。 五刑相關;火能變金色,故墨以變其肉;金能克木,故剕以去其骨節;木能克土,故劓以去其鼻;土能塞水,故宮以斷其淫;水能滅火,故大辟以絕其生命。(《逸周書逸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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