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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工資不能低于約定的多少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5-18 04:22:28

試用期工資不能低于約定的多少?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标準,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試用期工資不能低于約定的多少?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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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工資不能低于約定的多少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标準

大小新聞客戶端3月17日訊(YMG全媒體記者 張孫小娛 通訊員楊永忠)近日,記者從市勞動監察大隊得知一位市民關于試用期工資的咨詢:春節過後,面對着多人競争一個崗位的巨大壓力,小李經過層層考核,“過五關斬六将”終被市區一家公司錄用。然而公司人事經理卻告訴他:“試用期三個月,每月工資1800元,轉正以後每月工資2200元。”小李一聽:“試用期工資1800元?怎麼還達不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标準呢?”人事經理告訴他:“最低工資是對正式職工而言的,試用期人員不适用!”

面對來之不易的工作,小李雖然留下了,但對公司的做法仍有不解。最低工資标準真的不适用于試用期員工嗎?員工在試用期的工資以及試用期期限長短,是不是可以由用人單位随意确定呢?針對類似的疑問,記者采訪了市勞動監察大隊關于試用期的“那些事兒”。

試用期工資有底薪限定嗎?

記者了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标準。”因此,即便是勞動者在試用期,其工資也不是沒有約束标準的,用人單位也不能随意定,試用期工資不能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标準。

什麼是最低工資标準?

最低工資标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内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用人單位向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标準。

我市自2021年10月1日起再次上調了最低工資标準,調整後的最低工資标準為:芝罘區、福山區、萊山區、牟平區、蓬萊區、長島綜合試驗區、龍口市、招遠市、萊州市、開發區、高新區、昆嵛山保護區月最低工資标準2100元,小時最低工資标準21元;海陽市、萊陽市、栖霞市最低工資标準1900元,小時最低工資标準19元。

該公司對小李“試用期工資每月1800元”的做法,顯然違反了有關規定。

試用期長短誰說了算?

如今,很多用人單位在招用員工後都要規定一定的試用期,而且,不管勞動合同期限長短,試用期都一律規定同樣的期限,比如3個月、6個月等。那麼,法律對試用期期限長短有沒有規定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進一步明确:“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該條還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隻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内。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因此,試用期期限不得亂約定。

從上述情況看,小李的工作期限還未确定,該公司即對其規定了為期3個月的試用期,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

市勞動監察大隊提醒,當前,涉及到試用期侵權的案例不同程度地存在。我國法律對試用期不僅有最低工資标準限定而且還有時間長短限定,用人單位不能任性而為随意設定,給勞動者設置“試用期陷阱”。

責編:劉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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