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早是在1960年,美國、英國、比利時、荷蘭、澳大利亞五個國家的消費者發起成立的獨立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無政治傾向的世界消費者聯盟。
其後,在1962年3月15日,美國總統肯尼迪在國會上發表了《關于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别咨文》,這是以官方名義首次提出的,其中包含了消費者的四項權利:“有權獲得安全保障、有權獲得正确資料、有權自由決定選擇、有權提出消費意見。肯尼迪此舉,後逐漸被世界各國消費者組織所認可,并将其作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
“3.15”日的正式名稱是“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 。
這是基于美國前總統約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國國會發表了《關于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别咨文》,肯尼迪提出的這四項權利,以後逐漸為世界各國消費者組織所公認,并作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
1898年,全世界第一個消費者組織在美國成立。
1936年,建立了全美的消費者聯盟。
1960年,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宣告成立。
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在美國國會發表了有關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别咨尋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費者的4項權利。
1983年,國際消費者協會把每年的3月15日定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此後,每年3月15日,世界各地的消費者及有關組織都要舉行各種活動,推動保護消費者權益運動進一步發展,從此315打假日就開始延續了下來。
1985年4月9日,聯合國大會一緻通過了《保護消費者準則》,督促各國采取切實措施,維護消費者的利益。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