滅火器維修過有效期是幾年?歡迎關注「消防大業」微信公衆号:xfdy119,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滅火器維修過有效期是幾年?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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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峥嵘:對于滅火器而言,在首次維修期限内,宜保持常規檢查,未達維修條件的滅火器,不宜頻繁維修或更換藥劑。
滅火器不宜過度維修,過度維修可能降低系統可靠性!從産品可靠性方面,維修站點的裝配工藝是無法和原廠的自動整裝設備相比的,不适當的維修可能造成系統可靠性降低。另外,滅火器屬于焊接結構,水壓試驗的次數太多,對其結構、金相及焊縫等影響較大,可能造成不利影響!
結合現實情況以及維修的不确定性,本文建議:
1、首次維修期限内,宜保持常規檢查,未達維修條件的滅火器,不宜頻繁維修或更換藥劑。
2、滅火器成本較低,建議每3至5年對滅火器進行定期更換。
3、考慮維修的不确定性,達到首次維修期限後的滅火器,均建議直接更換!
本文所述,為《滅火器維修》(GA95-2015,以下簡稱GA95)和《建築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範》(GB 50444-2008,以下簡稱GB50444)要求,如與地方标準沖突,應依較嚴的要求執行。
根據GA95要求,滅火器用戶應按GB50444的規定,對滅火器進行定期檢查。
第一章 滅火器維修滅火器的檢查及維修,包括巡檢維修及定期維修兩種情況:
一、巡檢維修:
1、各單位應對滅火器及各類消防設施進行日常和定期巡檢,檢查記錄應保留待查,各單位應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日常及定期巡檢制度,并不得低于國家标準。
根據GB50444要求,滅火器的配置、外觀等至少每月檢查一次;對于候車(機、船)室、歌舞娛樂放映遊藝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以及堆場、罐區、石油化工裝置區、加油站、鍋爐房、地下室等場所,至少每半月檢查一次,基本檢查内容及要求如下:
2、日常及定期巡檢中,如發現滅火器被挪動,缺少零部件,或滅火器配置場所的使用性質發生變化等情況時,應及時處置。
3、日常及定期巡檢中,如發現機械損傷、明顯鏽蝕、滅火劑洩露、被開啟使用過或符合其他維修條件的情況,應及時送至滅火器生産企業維修部門或其授權的維修機構進行維修。
注:本文所述的滅火器生産企業,是指滅火器的原生産廠家,本文所述的授權維修機構,是指滅火器的原生産廠家授權的維修機構,以下同。
二、定期維修:
根據GB50444要求,隻要達到或超過維修期限,即使滅火器未曾使用過,即使定期巡檢正常,也應及時送至滅火器生産企業維修部門或其授權的維修機構進行維修。
首次維修時間及後續維修間隔期限如下:
第二章 滅火器報廢和滅火器維修類似,滅火器的報廢,也包括日常及定期巡檢報廢及定期報廢兩種情況。
一、定期巡檢報廢:
GB50444和GA95均規定了滅火器需要報廢的情形,在滅火器的日常和定期巡檢中,若發現以下情況之一的,應予以報廢:
1、根據GB50444要求,以下情況應予以報廢:
下列類型的滅火器應報廢:
1、酸堿型滅火器;
2、化學泡沫型滅火器;
3、倒置使用型滅火器;
4、氯溴甲烷、四氯化碳滅火器;
5、國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類型滅火器。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滅火器應報廢:
1、筒體嚴重鏽蝕(鏽蝕面積大于、等于筒體總面積的1/3,表面有凹坑);
2、筒體明顯變形,機械損傷嚴重;
3、器頭存在裂紋,無洩壓機構;
4、筒體為平底等結構不合理;
5、沒有間歇噴射機構的手提式;
6、沒有生産廠名稱和出廠年月,包括銘牌脫落,或雖有銘牌,但已看不清生産廠名稱,或出廠年月鋼印無法識别;
7、筒體有錫焊、銅焊或補綴等修補痕迹;
8、被火燒過。
2、根據GA95要求,以下情況應予以報廢:
7.2 滅火器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報廢:
a)永久性标志模糊,無法識别;
b)氣瓶(筒體)被火燒過;
c)氣瓶(筒體)有嚴重變形;
d)氣瓶(筒體)外部塗層脫落面積大于氣瓶(筒體)總面積的三分之一;
e)氣瓶(筒體)外表面、聯接部位、底座有腐蝕的凹坑;
f)氣瓶(筒體)有錫焊、銅焊或補綴等修補痕迹;
g)氣瓶(筒體)内部有鏽屑或内表面有腐蝕的凹坑;
h)水基型滅火器筒體内部的防腐層失效;
i)氣瓶(筒體)的聯接螺紋有損傷;
j)氣瓶(筒體)水壓試驗不符合6.5.2的要求;
k)不符合消防産品市場準入制度的;
l)由不合法的維修機構維修過的;
m)法律或法規明令禁止使用的。
二、達到報廢期限報廢:
滅火器自出日期算起,達到以下年限的,須報廢(即使未曾使用過也必須報廢):
1、水基型滅火器--報廢期限6年;
2、幹粉滅火器--報廢期限10年;
3、潔淨氣體滅火器--報廢期限10年;
4、二氧化碳滅火器和貯氣瓶--報廢期限12年。
三、達到報廢期限的滅火器,其筒體、滅火劑、配件等,均不能再次使用,應按相關國家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章 滅火器藥劑的有效期我們所說的滅火劑有效期,通常是指幹粉滅火劑,幹粉滅火劑沒有明确的有效期要求,一般為5至6年更換一次,或者經定期檢驗合格以後繼續使用:
1、噴放過的滅火劑,以及達到報廢年限滅火器的滅火劑,不得回收使用。
2、在有效使用年限内,未噴射過的幹粉滅火劑,如經檢驗,幹粉滅火劑的主要組分含量、含水率、吸濕率、抗結塊性(針入度)和斥水性等符合相關滅火劑标準,且無外來雜質,則可用于再充裝,并應保持檢驗記錄。
水基型滅火器的滅火劑,各廠家成分有别,應遵行各廠家規定。
第四章 其他一、滅火器報廢或更換,應遵行等效替代的原則:
滅火器報廢後,新配滅火器的規格、型号、數量、設置位置等均應與原滅火器一緻。當需要改變時,應注意滅火種類、溫度适用範圍與原滅火器一緻,同時滅火級别、配置數量等均不得低于原滅火器。
二、更換或維修滅火器時,為了保障配置場所的安全,每次送修的滅火器數量,不得超過所屬單元配置滅火器總數的1/4。超出時,應當選擇類型規格和操作方法均相同的備用滅火器來替代,替代滅火器的滅火級别不能小于原配置滅火器的滅火級别。
三、檢查、維修、更換後的滅火器,均應按原設置點位置擺放,如有變更,應根據《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GB50140)複核計算。
四、滅火器的檢查、維修、報廢和更換,應同時滿足滅火器産品标識要求,部分特殊型号的滅火器,廠家可能有更嚴格的要求。
五、本文所述的滅火器,并不适應于簡易式滅火器,簡易式滅火器屬于自願性配置的消防器材,《建築設計防火規範》中要求配置滅火器的場所,不能用簡易式滅火器代替,簡易式滅火器不可重複充裝使用。
第五章 疑難探讨一、滅火器送修時,滅火劑能否回收使用?
不同的滅火劑,處置方式不一樣:
1、水基型滅火劑:
目前尚沒有合适的檢測方式,一般的維修站點也沒有檢測能力,因此通常達到維修期限後直接更換。
必須說明的是,更換時必須使用滅火器原生産廠家提供的同等規格型号的滅火劑,不能用其他水基型滅火劑代替。
2、幹粉滅火劑:
在有效使用年限内,未噴射過的幹粉滅火劑,如經檢驗,幹粉滅火劑的主要組分含量、含水率、吸濕率、抗結塊性(針入度)和斥水性等符合相關滅火劑标準,且無外來雜質,則可用于再充裝,并應保持檢驗記錄。
3、潔淨氣體滅火劑:
潔淨氣體滅火劑造價較高,也不允許随意排放,在檢測合格的前提下,可以重複使用。
4、二氧化碳滅火劑:
二氧化碳滅火劑價格低,通常是直接更換,沒必要重複利用。
5、有關滅火劑有效期的具體要求,請參考專題處置:消防滅火藥劑-有效期?報廢規定!
二、《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對氣瓶的檢驗周期與報廢年限,與GA95和GB50444不同,以哪個為準?
《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隻适應于消防氣瓶的材料、設計、制造,并不包括定期檢驗和充裝使用,對滅火器及貯存容器,以GA95和GB50444為準。
此前《消防滅火鋼瓶:定期檢驗&報廢規定!》所述的消防滅火鋼瓶檢驗報廢規定,也不适應于滅火器貯瓶,滅火器貯瓶應參照本文規定處置。(來源:消防資源網,作者:石峥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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