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九晚五”指的是早九點到晚五點,标準工時制下的八小時工作時間;
“朝九晚六”指的是早九點到晚六點,标準工時制下的八小時工作時間中多出一小時的午餐&午休時間。
那麼問題來了,這一小時算不算工作時間?是根據這一小時是否工作來判定麼?
這裡的午餐&午休時間實質上是勞動法上所稱的“工作間歇休息時間”,指勞動者在工作日的工作時間内享有的必要休息和用餐時間。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勞動者一定的休息時間和用餐時間。
實際生活中,根據用人單位工作性質和勞動者工作内容的不同,用人單位安排的午餐&午休時間段也不盡相同。有的崗位由于生産不能間斷,不能實行固定的間歇休息時間,但也應使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内享有用餐時間,一般10~15分鐘。
除特殊工時制外,勞動法規定的标準工時制是八小時工作時間,這就勢必會和勞動者的午餐&午休時間相重合。而對于法定工作時間是否包含午餐&午休時間,法律并沒有做出明文規定。因此,對于午餐&午休時間是不是工作時間由用人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自己決定。
穩妥操作:
1、招聘廣告中寫明工作時間,如9:00-12:00,13:00-18:00;
2、面試中再次告知求職者實際工作時間;
3、寫入勞動合同或者用發文、規章制度等形式告知。
重點就是要讓勞動者“應當知曉”這一個小時不屬于工作時間,避免後期因此産生“加班費”的勞動争議。
那,如果用人單位非要安排勞動者在這一小時工作呢?
午餐&午休時間屬于勞動者的休息時間,應由其自行支配,用人單位應盡量避免安排工作,尤其是明确安排工作,避免後期因此産生“加班費”的勞動争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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