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發布《保健食品命名指南(征求意見稿)》,對外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11月16日。征求意見稿指出,保健食品商标名、通用名不得含有虛假、誇大或絕對化的詞語,不得含有明示或者暗示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詞語等,如:處方、藥、醫、防治、治療、消炎、抗炎、活血、止咳、解毒、各種疾病名稱等。
征求意見稿指出,保健食品的名稱由商标名、通用名、屬性名組成。商标名、通用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虛假、誇大或絕對化的詞語;明示或者暗示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詞語;庸俗或者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人體組織器官等詞語;除“®”之外的符号;其他誤導消費者的詞語。
保健食品名稱不得含有人名、地名、漢語拼音、字母及數字等,但注冊商标作為商标名、通用名含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含字母及數字的原料名除外。
征求意見稿詳細規定了保健食品名稱申報與審評要求。
在商标名申報與審評要求中,征求意見稿指出,保健食品商标名應以文字标示,一個産品隻允許使用一個商标名。使用注冊商标作為商标名的,在商标名後加“牌”或在商标名右上角加“®”,使用非注冊商标的,在商标名後加“牌”。
商标名不得明示或暗示(含諧音字、形似字等)保健功能,影射其他保健功能。如保健功能為“減肥”,商标名為“好身材”等。
在通用名申報與審評要求上,征求意見稿明确,注冊保健食品以産品原料命名的,應使用規範的原料名稱。原料名稱應與國家标準規定的内容一緻;沒有國家标準的,應與地方标準、行業标準等規定的内容一緻。如“田七”應規範為“三七”。
注冊保健食品以原料簡稱命名的,其簡稱不能産生歧義、誤導,或組合成違反其他命名規定的含義。如靈芝、丹參等,簡稱為“靈丹”不宜。
注冊保健食品中單一原料産品應以原料或原料簡稱命名。如使用“蝙蝠蛾拟青黴菌粉”作為單一原料配方的産品,通用名不應簡稱為“蟲草粉”。
注冊保健食品中采用特殊工藝純化提取,物質基礎發生改變的,不得以該物質來源的動植物名稱命名。如“大豆異黃酮”“大豆提取物”不宜以“大豆”命名。
注冊保健食品中營養素補充劑産品不得以産品配方中部分維生素或者礦物質命名。應以全部維生素或礦物質等營養素原料或以全部維生素或礦物質命名,如以“L-抗壞血酸鈉”或“維生素C”“維C”命名,不宜用“VC”或“Vc”命名;以“碳酸鈣”或“鈣”命名,不宜用“Ca”命名。含有三種及以上維生素和/或礦物質的,可命名為“多種維生素和礦物質”或“多種維生素或礦物質”。
征求意見稿附錄明确,14類詞意或詞語在保健食品名稱中禁止表達。
第一類是虛假性詞意,如産品中使用化學合成的原料或隻使用部分天然成分的,表述為“天然”等字樣,或名稱中含有祖傳、禦制、宮廷、精制等溢美之詞的。
第二類是誇大性詞意,如:寶、靈、精、強力、特效、全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等不切實際的用語,原料簡稱除外。
第三類是絕對化詞意,如:最、第一、全面、全方位、特級、頂級、冠級。
第四類是明示或暗示預防、治療疾病的詞語,如:處方、藥、醫、防治、治療、消炎、抗炎、活血、止咳、解毒、各種疾病名稱等。
與産品特性沒有關聯,消費者不易理解的詞語及地方方言禁止表達,如:百戰百勝、金槍銀鞭、命門等。
保健功能名稱或與表述産品保健功能相關(近似、諧音、暗示、形似等)的文字禁止表達,如:輔助降血壓、清脂、平糖、葆酐、剪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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