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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找工作方法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8-04 14:39:44

職場找工作方法(打工新鮮事年後職場)1

節後上班,職場這些“坑”記得避開!

公司必須發年終獎嗎?

年終獎屬于員工勞動報酬的一部分,但其在工資各類别中是否屬于必須發放的項目,國家法律法規沒有明确規定。一般來說,年終獎是否發放、發多少,與單位經營狀況及員工表現密切相關,屬于單位的自主權利。

但是,如果勞動合同中有明确約定,或單位規章制度中有明确規定,那麼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勞動者就有權按照約定或規定享受年終獎。

年終考核不合格,單位能直接解除勞動合同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如果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勞動者年終考核不合格将被認定為不能勝任工作,且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就必須滿足三個前提: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要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勞動者仍然不能勝任工作。

辭職了社保怎麼辦?

每年春節前後,都是職場人跳槽的高峰期。離職後如果很快找到了工作,且新工作還是在當地,隻要跟單位做好溝通,把社保銜接上即可;如果是跨省市換工作,那就需要辦理社保遷移,辦理流程和要求每個地區略有不同,最好咨詢下當地人社部門再辦理。

如果離職了暫時沒有再就業,可以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養老保險和職工醫療保險,到當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即可。

單位不給開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咋辦?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内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因此,公司為正常離職的職工辦理離職證明及離職相關手續,是法定義務。

勞動者正常離職,因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而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春節加班工資怎麼算?

一般來說,隻有正月初一、初二、初三這3天算國家法定節假日,其餘4天是通過調休“借”來的。這7天加班工資的計算标準有所不同。根據相關規定,如果是初一到初三加班,公司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其餘4天,單位未安排補休的話,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來源:中國勞動保障報)

相關案例

以發紅包代替加班費

人社部門責令改正

2021年春節,小邵本來想回老家和父母團圓,可為了幫公司完成生産任務不得不留下來加班。正月初一,老闆慰問小邵等加班員工時,給每人發了600元紅包。事後,小邵等人因遲遲未拿到春節假期加班工資,遂找公司詢問。公司答複稱,大年初一老闆給大家的紅包就是加班費。小邵等人不認可公司的說法,遂向當地人社部門投訴。在人社局的過問下,小邵等人獲得了加班工資。

人社部門表示,春節放假既具有民俗性,也具有法定性。職工春節加班,放棄了與家人歡聚同樂的機會,堅守在生産一線,用人單位理應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向其支付不低于正常工資三倍的加班費,而不能以“紅包”來代替加班費。從性質上看,“紅包”和加班費二者在本質上是不同的。前者是對勞動者工作和業績的肯定,屬于獎勵和饋贈的性質,而且是屬于老闆的個人行為。而加班費是勞動者額外提供勞動應得的報酬,以及對勞動者放棄法定休假日的補償,而且支付加班費屬于單位的經營行為,應當專門向勞動者支付。本案中,公司稱所發的600元紅包就是春節加班費,顯然是不能成立的,公司應當依法向小邵等員工支付三倍的加班工資。

說好的年終獎能不能不發?

法院判決:不能!

春節假期時光匆匆過去,不少人已經陸續回到工作崗位,年前老闆承諾的年終獎,俨然是開開心心回去上班的動力。然而,辛苦工作大半年的李先生卻被公司拒絕支付年終獎,理由是公司2021年8月1日起停工停産,原先約定的獎金福利不再适用。為此,李先生将公司起訴至法院。

李先生訴稱,公司的《員工手冊》規定在冊員工每年可享受年終獎,金額為一個月的基本工資,故公司應支付自己8671元。公司辯稱,由于停工停産,9月起按照上海最低工資标準支付工資,年終獎發生在這之後,故僅需按照最低工資支付勞動報酬即可,而且獎金本就屬于工資的一部分,無需另行支付。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年終獎是用人單位根據自身的經濟效益和員工的工作表現給予的額外獎勵,根據該公司制定的《員工手冊》,李先生作為在冊員工,每年可享受年終獎,且雙方均确認無需進行考核。

根據本案情況,應對年終獎的不同階段予以劃分:1月至7月該公司正常運營,李先生亦在崗位正常工作,故公司應正常支付這期間的年終獎;8月至12月該公司已停工停産,按最低工資标準支付工資,也不再産生經營效益,考慮到用人單位的效益情況,公司無需支付這段時間的年終獎。

綜上,法院一審判決公司應支付李先生1月至7月的年終獎共計5000餘元。後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目前該案件已經生效。

本案主審法官表示,年終獎是用人單位對員工的激勵措施,是否發放及發放标準一定程度上屬于用人單位自主經營權的範疇,但并不是公司想發就發、想扣就扣。從年終獎的本意來看,不僅要考慮員工的工作表現,還要結合單位自身的經營效益,法院在處理相關糾紛時也會綜合以上因素進行判斷,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據南方工報消息)

回家過春節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能否算工傷?

案情介紹

張某自2018年入職天津某公司從事設計工作,工作期間居住在公司為其提供的宿舍内。張某戶籍地為山東省某縣。2021年2月10日下班後駕駛自己的小型轎車回戶籍地過春節,在回老家途中被貨車追尾導緻重傷。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在該起事故中無責任。2021年7月份張某向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那麼,職工在回老家過春節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是否能認定為工傷呢?

律師解答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之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七條規定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内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内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内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張某雖日常工作中居住在公司提供的宿舍内,但事發時系春節前夕,其下班後回戶籍地符合情理。故張某在春節前夕即從天津工作地返回山東省某縣的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的應當能認定為工傷的情形,應認定為工傷。

(來源:天津工人報)

來源: 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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