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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4/9
案例簡介
現在很多員工為了可以多賺點錢都會選擇兼職,兼職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類似勞動關系的權利義務關系。我國勞動法并未完全禁止兼職行為,但作為勞動者而言,完成本職工作是其應盡的義務。但是,員工兼職如果影響了從事的主職工作,員工就可能引起和雇傭公司的勞動風險。那麼,HR夥伴們,您公司對于員工兼職是否有相應的規定呢?如果遇到員工兼職,您會如何處理呢?
某科技公司是一家計算機軟件開發公司,曾成功在這個公司裡任銷售專員工作,曾成功在學校是軟件開發牛人,為了賺更多的錢,他又接了另一家公司的兼職,每周六周日去做軟件開發,前不久,部門主管無意間看了他的聊天記錄,知道了他兼職的事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曾成功認為自己兼職并未影響本職工作,每月的銷售任務都按時按量完成,甚至有時還超額完成,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并不合法。
那麼,問題來了~
1、請問公司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這種做法是合法嗎?這種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主要依據會是什麼?
2、企業應該如何規定員工的兼職工作?這個規定一般在哪裡體現?
案例解析
本案例中,曾成功作為軟件銷售人員,他的銷售工作按時按量,甚至超額完成。公司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勞資雙方的勞動合同簽訂應繼續到合同到期,合同到期之後的續簽由雙方協商決定。同時,曾成功應及時終止兼職勞動關系。一般而言,自由職業者、非全日制工作者可兼職。個人的兼職可能會對企業造成兩種利益損害。一是侵犯了原企業利益的可能性,二是在兼職企業工作時,出工傷。
相關法律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等事故時則會使兼職企業蒙受損失。
HR意見:
我覺得是不合法的, 除非公司能夠拿出曾成功上班時間不能滿足工作的一些證據,再說兼職是周末,周末是屬于個人休息時間,并不是上班時間,如果擔心兼職會影響工作,那就将工作考核各方便做嚴格一些,
如果他将公司的機密運用到兼職公司就不行哦,公司有簽保密協議
不合法,小明在公司全職做的是銷售工作。雙休日業餘時間從事的是軟件開發,兩個工作并沒有沖突,不存在盜取公司資料以牟取私利。而且小明的本職工作是完成并超标了,并未因為兼職而影響到本職。 但從人性上來講,主管肯定是會心裡有疙瘩的,公司需要的是員工全身心付出,他還是另找生路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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