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以下簡稱:《車輛購置稅法》),該法将于2019年7月1日起實施,與此同時,已實行了約18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将廢止。
财政部部長劉昆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上,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草案)》作說明時曾表示:“從實際情況看,車輛購置稅稅制要素基本合理,運行比較平穩,可按照稅制平移思路,保持現行稅制框架和稅負水平總體不變,将《暫行條例》上升為法律。同時,根據實際情況,對個别征稅事項作相應調整。”
《車輛購置稅法》規定稱,車輛購置稅的稅率為百分之十,這與《暫行條例》相比并無變化。另外,《車輛購置稅法》還明确了5類車輛可免征車輛購置稅,包括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自用的車輛;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懸挂應急救援專用号牌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以及城市公交企業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等,其中,後兩類車輛為法律新明确的免稅車輛類型。
“車輛購置稅對組織财政收入、促進交通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引導汽車産業健康發展,發揮着重要作用。”劉昆介紹稱,根據《暫行條例》,自2001年1月1日起,對購置汽車、摩托車等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征收車輛購置稅。車輛購置稅實行從價計征,稅率為10%。《暫行條例》施行以來,車輛購置稅運行比較平穩。2001年至2017年,全國累計征收車輛購置稅26214億元,年均增長17%,其中2017年征收車輛購置稅3281億元。
(責任編輯:暢帥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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