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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占用應急車道如何處罰

汽車 更新时间:2024-10-01 01:35:48

長期占用應急車道如何處罰(不應該一概處罰200元)1

引子

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

應急車道作為高速公路上的生命通道,非緊急情況下,不得占用,否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二條規定,違法占用人将面臨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但是,是否占用應急車道,就必然面臨行政處罰?

我認為不應該一概而論。

長期占用應急車道如何處罰(不應該一概處罰200元)2

理論依據

從條文上着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二條規定,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不得有下列行為:(四)非緊急情況時在應急車道行駛或者停車……

該規定明确了非緊急情況時占用應急車道屬于違法行為。反向來看,緊急情況下占用應急車道并不屬于違法行為,那麼也就無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進行行政處罰。

那麼,什麼是“緊急情況”?什麼是“非緊急情況”?

法律對“緊急情況”和“非緊急情況”都沒有明确、具體的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确實規定了事故車、故障車,以及執勤緊急任務的警車、施救車、消防車、救護車等特殊情況下可以占用應急車道。

但并沒有規定隻有的這些情況才是緊急情況,其他的情況均不屬于緊急情況。

既然法律對于緊急情況與非緊急情況既然沒有明确的規定予以界定,那就需要結合事實、證據由交警或法官綜合評判後自由裁量。

比如,高齡孕婦臨産不緊急嗎?突發疾病不緊急嗎?不能單純以服務區離得近或者考慮自身情況謹慎駛入高速區等,來評判違法性質。出行要便捷他人,這是一種道德行為,但不能以道德規範來苛以行政法律責任。否則,是不是孕婦不應該出門?有病不應該上高速?再忍忍就到了服務區……

處罰方式

并且,即便是處罰,也應以違法事實為基礎,充分考慮違法的程度。某些情況下占用應急車道,雖然達不到緊急需用的程度,但是也存在一定合理使用的因素,應該綜合納入考慮,在處罰幅度内酌定處罰,而不應一概予以最高罰款200元。

違法占用應急車道的處罰方式包括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200元罰款絕非唯一的處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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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将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

第五十三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标志燈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号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不得使用警報器、标志燈具,不享有前款規定的道路優先通行權。

第五十四條道路養護車輛、工程作業車進行作業時,在不影響過往車輛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駛路線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線限制,過往車輛和人員應當注意避讓。

灑水車、清掃車等機動車應當按照安全作業标準作業;在不影響其他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可以不受車輛分道行駛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駛。

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第八十二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或者在車道内停車;

(二)在匝道、加速車道或者減速車道上超車;

(三)騎、軋車行道分界線或者在路肩上行駛;

(四)非緊急情況時在應急車道行駛或者停車;

(五)試車或者學習駕駛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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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律師侃侃,感謝您的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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