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月經口服液電視廣告?民法典學堂 廣州日報訊 (全媒體記者章程 通訊員方圓)某品牌“仙女飲”植物飲料,打着“治療痛經、月經不調”功效進行宣傳,還将演員劉濤的照片與簽名印刷在瓶身和外包裝上,并持續大量發布宣傳該産品的公衆号文章、圖片和視頻然而,演員劉濤并未與之合作,為此向法院提起訴訟,并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近日,廣州互聯網法院支持了劉濤提出的人格權侵害禁令申請據悉,這也是廣州互聯網法院作出的首份人格權侵害禁令 劉濤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獲支持 廣州某進出口公司是某品牌“仙女飲”植物飲料的委托生産商以及銷售商,張某是該公司執行董事經查,廣州某進出口公司在其注冊的微信公衆号、張某在其實際控制使用的微信個人賬号中持續大量發布宣傳某植物飲料産品文章、圖片和視頻 該産品瓶身、外包裝均印有知名演員劉濤的肖像照,配文“助力某品牌【歡樂頌2】電視劇演員劉濤”以及手寫藝術簽名“劉濤” 2021年4月,劉濤以廣州某進出口公司、張某通過互聯網侵害其姓名權、肖像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二被告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2021年6月,劉濤提出人格權侵害禁令申請,法官告知劉濤先行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斷開鍊接等必要措施 2021年7月,劉濤再次向法院提出人格權侵害禁令申請:1.責令廣州某進出口公司立即停止印制案涉包裝并停止銷售案涉産品;2.責令廣州某進出口公司立即停止在微信公衆号發布新的侵犯劉濤姓名權、肖像權的案涉文章;3.責令張某停止在微信個人賬号朋友圈繼續發布新的侵犯劉濤姓名權、肖像權的案涉内容 廣州互聯網法院随後組織雙方進行詢問最終,法院裁定廣州某進出口公司立即停止在案涉微信公衆号中發布含有劉濤姓名、肖像的内容;張某立即停止在案涉微信個人賬号朋友圈發布含有劉濤姓名、肖像的内容;駁回劉濤的其他申請事項 民法典小學堂: 規定人格權侵害禁令制度 經辦法官袁玥指出,民法典規定了人格權侵害禁令制度,旨在預防損害發生或擴大,為民事主體提供及時救濟 依據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規定,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将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将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 結合此案,法院認為,如不及時制止二被申請人的違法行為,給申請人劉濤造成難以彌補損害的可能性較大 一方面,損害申請人除姓名權、肖像權之外的其他人格利益的可能性較大被申請人廣州某進出口公司、張某宣傳産品具有“治療痛經、月經不調”等功效,并利用劉濤為該産品作推薦、證明該行為将使劉濤受困于随時可能發生的商業代言信任危機,如公衆誤認為申請人為該産品代言人,一旦産品出現問題,必然導緻公衆對申請人社會評價的降低,劉濤長期積累的良好形象将遭受不可逆轉的損害,該損害難以通過金錢賠償的方式完全彌補 同時,損害申請人商業代言利益的可能性較大二被申請人正在實施的違法行為已造成申請人代言同類産品的競争力下降,直接影響到申請人的商業代言利益 此外,侵權影響範圍、損害後果進一步擴大的可能性較大經查,除案涉微信公衆号、微信個人賬号外,已有部分網絡用戶通過抖音、淘寶等平台宣傳、推廣、銷售案涉産品庭詢時,二被申請人亦表示難以控制其加盟代理商實施違法行為 由此可見,如不及時制止二被申請人的違法行為,将無法阻止相關加盟代理商實施違法行為,極大增加申請人的維權負擔,侵權影響範圍、損害後果進一步擴大的可能性較大案涉情勢已具備作出禁令的現實緊迫性 為此,法院認為,劉濤提出的人格權侵害禁令申請,符合民法典規定的作出禁令的條件,依法予以準許,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調月經口服液電視廣告?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民法典學堂 廣州日報訊 (全媒體記者章程 通訊員方圓)某品牌“仙女飲”植物飲料,打着“治療痛經、月經不調”功效進行宣傳,還将演員劉濤的照片與簽名印刷在瓶身和外包裝上,并持續大量發布宣傳該産品的公衆号文章、圖片和視頻。然而,演員劉濤并未與之合作,為此向法院提起訴訟,并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近日,廣州互聯網法院支持了劉濤提出的人格權侵害禁令申請。據悉,這也是廣州互聯網法院作出的首份人格權侵害禁令。 劉濤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獲支持 廣州某進出口公司是某品牌“仙女飲”植物飲料的委托生産商以及銷售商,張某是該公司執行董事。經查,廣州某進出口公司在其注冊的微信公衆号、張某在其實際控制使用的微信個人賬号中持續大量發布宣傳某植物飲料産品文章、圖片和視頻。 該産品瓶身、外包裝均印有知名演員劉濤的肖像照,配文“助力某品牌【歡樂頌2】電視劇演員劉濤”以及手寫藝術簽名“劉濤”。 2021年4月,劉濤以廣州某進出口公司、張某通過互聯網侵害其姓名權、肖像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二被告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2021年6月,劉濤提出人格權侵害禁令申請,法官告知劉濤先行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斷開鍊接等必要措施。 2021年7月,劉濤再次向法院提出人格權侵害禁令申請:1.責令廣州某進出口公司立即停止印制案涉包裝并停止銷售案涉産品;2.責令廣州某進出口公司立即停止在微信公衆号發布新的侵犯劉濤姓名權、肖像權的案涉文章;3.責令張某停止在微信個人賬号朋友圈繼續發布新的侵犯劉濤姓名權、肖像權的案涉内容。 廣州互聯網法院随後組織雙方進行詢問。最終,法院裁定廣州某進出口公司立即停止在案涉微信公衆号中發布含有劉濤姓名、肖像的内容;張某立即停止在案涉微信個人賬号朋友圈發布含有劉濤姓名、肖像的内容;駁回劉濤的其他申請事項。 民法典小學堂: 規定人格權侵害禁令制度 經辦法官袁玥指出,民法典規定了人格權侵害禁令制度,旨在預防損害發生或擴大,為民事主體提供及時救濟。 依據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規定,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将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将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 結合此案,法院認為,如不及時制止二被申請人的違法行為,給申請人劉濤造成難以彌補損害的可能性較大。 一方面,損害申請人除姓名權、肖像權之外的其他人格利益的可能性較大。被申請人廣州某進出口公司、張某宣傳産品具有“治療痛經、月經不調”等功效,并利用劉濤為該産品作推薦、證明。該行為将使劉濤受困于随時可能發生的商業代言信任危機,如公衆誤認為申請人為該産品代言人,一旦産品出現問題,必然導緻公衆對申請人社會評價的降低,劉濤長期積累的良好形象将遭受不可逆轉的損害,該損害難以通過金錢賠償的方式完全彌補。 同時,損害申請人商業代言利益的可能性較大。二被申請人正在實施的違法行為已造成申請人代言同類産品的競争力下降,直接影響到申請人的商業代言利益。 此外,侵權影響範圍、損害後果進一步擴大的可能性較大。經查,除案涉微信公衆号、微信個人賬号外,已有部分網絡用戶通過抖音、淘寶等平台宣傳、推廣、銷售案涉産品。庭詢時,二被申請人亦表示難以控制其加盟代理商實施違法行為。 由此可見,如不及時制止二被申請人的違法行為,将無法阻止相關加盟代理商實施違法行為,極大增加申請人的維權負擔,侵權影響範圍、損害後果進一步擴大的可能性較大。案涉情勢已具備作出禁令的現實緊迫性。 為此,法院認為,劉濤提出的人格權侵害禁令申請,符合民法典規定的作出禁令的條件,依法予以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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