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拔牙緻死怎麼上訴

健康 更新时间:2024-07-23 10:21:28

《民法典》實施後成都首例隐瞞重大疾病撤銷婚姻案

拔牙緻死怎麼上訴(丈夫拔牙後流血十多天不止)1

資料圖 新華社發(孟德龍 攝)

案情簡介

王女士與劉先生于2019年3月經人介紹相識戀愛,2020年5月21日雙方在民政局登記結婚。2020年8月,劉先生在醫院口腔科拔牙後,出血10多天不止。在此期間,王女士才發現劉先生患有嚴重的家族型遺傳性疾病血友病A型,而劉先生于2015年左右就知道自己患有此疾病,卻隐瞞病情不告知王女士,并與王女士結婚,王女士認為劉先生患有重大疾病且在婚前未如實告知自己,故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法院裁判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的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包括了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血友病A型是嚴重的遺傳性凝血障礙疾病,屬于重大疾病。劉先生在婚前明知自己患有血友病A型,登記結婚時,未将其患病情況如實告知王女士,婚後王女士知曉劉先生患有此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規定,王女士在知曉撤銷事由的一年内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的訴訟,其提出撤銷與劉先生的婚姻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故對王女士主張撤銷其與劉先生婚姻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撤銷原告王女士與被告劉先生的婚姻關系。

本案判決後,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本案現已生效。

法律釋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條是關于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婚前告知義務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若未告知的,為可撤銷婚姻,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撤銷權的行使期間為一年,自撤銷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該期間為除斥期間,不适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

法官說法

新舊法的變遷

關于一方患有疾病的婚姻,《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現已廢止)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可以看出,婚姻法将一方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作為禁止結婚的條件,如果已經辦理結婚登記,婚後又未治愈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宣告婚姻無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将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排除出禁止結婚的條件,将婚姻的權利交還給當事人自己,更加尊重了當事人的婚姻自主權;但要求患病一方必須如實告知,否則,另一方可以申請撤銷已登記的婚姻。

血友病是否屬于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通常是指醫治花費巨大且在較長一段時間内嚴重影響患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2017年6月22日,國務院關于藥品管理工作情況的報告,将血友病納入重大疾病保障試點範圍。2017年9月22日,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印發孕産婦妊娠風險評估與管理工作規範的通知》(國衛辦婦幼發[2017]35号)中附件2孕産婦妊娠風險篩查表,血友病列為嚴重的遺傳性疾病。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貧困地區兒童發展規劃(2014-2020年)的通知》(國辦發〔2014〕67号),将血友病作為兒童重大疾病,并提高醫療保障。血友病是一種由先天性凝血因子缺乏導緻的出血疾病,屬于嚴重性遺傳疾病,無法治愈且後代再現風險高。由此可知,血友病A型是嚴重的遺傳性凝血障礙疾病,屬于重大疾病。

王女士的情況是否屬于撤銷婚姻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八條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包括了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經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十條規定:“經婚前醫學檢查,對診斷患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采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紮手術後不生育的,可以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王女士在2020年8月得知劉先生在結婚登記前未如實告知自己,并于2021年1月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屬于可撤銷婚姻的情形。

(原标題:丈夫拔牙後流血十多天不止,妻子才發現他患有重大遺傳疾病!法院:婚姻撤銷)

來源: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流程編輯:TF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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