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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計算方法

職場 更新时间:2024-12-14 12:45:11

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計算方法?2021年馬上就要過去了2022年遇到的第一個知識點首選法定節假日的元旦,今日通過此篇文章,從法律、地方性規定以及案例中,采取問答的方式,為大家分享各地的實操口徑和知識點,希望對大家在日常的工作中有所幫助,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計算方法?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計算方法(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如何計發)1

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計算方法

2021年馬上就要過去了。2022年遇到的第一個知識點首選法定節假日的元旦,今日通過此篇文章,從法律、地方性規定以及案例中,采取問答的方式,為大家分享各地的實操口徑和知識點,希望對大家在日常的工作中有所幫助。

一、元旦放假安排

答:2022年1月1日(周六)、1月2日(周日)、1月3日(周一),合計放假三天

二、元旦放假的三天的性質

答:2022年1月1日,屬于法定節假日,帶薪休假

2022年1月2日,屬于休息日,無薪休假

2022年1月3日,屬于順延休假,主要是因為1号的法定節假日遇到休息日的,要順延

法律依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2013修訂)》第六條: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注意:上述主要是标準工時制下的定性邏輯,綜合工時或不定時可能有些許偏差

三、元旦放假三天的工資計算方式

答:1月1日,若勞動者提供勞動,應當支付3倍的加班工資

1月2日,若勞動者提供勞動,應當安排調休或者額外支付2倍的加班工資

1月3日,若勞動者提供勞動,應當安排調休或者額外支付2倍的加班工資

四、法定節假日上班能否安排調休,不結算加班工資?

答:不能

五、法定節假日加班,額外結算幾倍加班工資

答:一般情況下是結算額外三倍,有個别區域支持用人單位額外結算2倍

(一)法律規定

《勞動法(2009修正)》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标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二)分歧根源

1、《勞動法(1994)》第五十一條: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2、《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8〕3号)規定: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即法定節假日當天勞動者不上班,但是也不扣薪,相當于是帶薪休假。

法律規定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這裡是否包括法定節假日當天用人單位已經支付的工資報酬?

(三)地方性規定以及經典案例

1、全國層面

(1)勞部發〔1995〕226号-關于印發《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第二條:安排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應另外支付給勞動者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标準300%的工資

(2)勞部發〔1997〕271号-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複函第四條: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一般不安排補休;

(3)最高院經典案例說理:“關于法定節假日加班費。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2011年中秋節、國慶節、2012年元旦任家會應得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為1550÷20.92×4×300%=889.10元,2012年春節、清明節任家會應得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為1575÷20.92×4×300%=903.44元,2012年勞動節、端午節任家會應得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為1675÷20.92×2×300%=480.40元,小計2272.94元,華潤超市已向任家會支付上述期間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1138.4元,還應補發1134.54元。”——(2017)最高法民再25号

2、上海市

(1)“用工單位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朱穎2015年2月18日和2月20日、5月1日及6月20日存在法定節假日加班,上海恭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應當支付朱穎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差額為291.31元〔(1,820元÷21.75×2天 2,020元÷21.75×2天)×300%-768元〕”——(2016)滬02民終5675号

3、天津市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三項的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故被告應當支付原告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休息日加班費5124.71元(2050元÷21.75天÷8小時×8.5小時×86天×200%-550元×22月),2018年1月至2019年11月法定休假日加班費1131.03元(2050元÷21.75天×4天×300%)”——(2020)津02民終4001号

4、北京市

(1)“現周學濤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其主張的四天法定節假日存在加班情形,以及相應2016年清明節、2017年和2018年端午節期間的月工資水平。至于2015年中秋節的月工資水平,周學濤同意按照三快公司主張的12 118元計算,一審法院不持異議。故三快公司應向周學濤支付法定節假日加班費(12 118元 17 890元 19620元 25 290元)/21.75天*300%=10 333.52元。”—— (2020)京03民終14224号

5、吉林省

(1)2019年《吉林省企業工資支付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應當按照下列标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另行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6、青島市

(1)2014年《青島市特殊工時審批管理試行辦法》第十五條: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在綜合計算周期内超出法定标準工作時間的部分,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标準的150%支付加班工資。由用人單位安排其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當另外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标準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7、廣州市

1、“《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産假、看護假、計劃生育假等假期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其正常勞動并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因黃某某每周工作六日,其月計薪天數為26天[(365-52)÷12],結合黃某某在2019年6月至12月(該月僅計算半個月)的實際收入情況,黃某某的日平均工資為279.8元[(7950.76元 7000元 5584.7元 5714.81元 5703.1元 4734.19元 3478.25元÷0.5)÷6÷26天/月]。因此,前進桂羹餐廳應支付黃某某2019年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工資4197元(279.8元/天×5日×300%)”——(2020)粵01民終22986号

8、浙江省

(1)2014年《甯波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若幹疑難問題解答》

第十三條、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如何計算?

答:《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該法第五十一條又明确規定,即使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内沒有提供勞動,用人單位仍然應當按照正常出勤的标準向其支付工資。由于21.75天/月的月計薪天數已經扣除了法定節假日(11天),因此,若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用人單位隻需要在正常工資之外另行支付兩倍(200%)即可,共為300%的工資報酬。

(2)浙高法民一〔2015〕9号-浙江《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三)》的通知

第十三條、勞動者在元旦、春節等法定節假日工作的,加班工資如何計付?

答: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元旦、春節等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法定節假日計薪,不影響加班工資的計付。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加班工資應當按照百分之三百工資報酬标準另行計付

(3)杭州案例:“故本院确定崔強自2016年12月至2018年11月期間雙休日共加班共96天,法定節假日加班8天。就加班工資計算标注,崔強月基本工資為1800元/月低于杭州市最低平均工資,本院以月基本工資2010元為基數,确定南方杭州分公司尚應支付雙休日加班工資17743.45元,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2217.93元(2010/21.75*8天*300%=2217.93元)”——(2020)浙01民終7740号

(4)溫州案例:“綜上,原告總加班時長平時計1267小時,周末計1711.5小時,法定節假日計56小時,平時加班工資應按照20.25元/小時(13.5*150%)計算,周末加班工資應按照27元/小時(13.5*200%)計算,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應按照40.5元/小時(13.5*300%)計算,故被告應補發原告加班費43790.25元(1267*10.25元/小時 1711.5*17元/小時 56*30.5元/小時)”——(2020)浙0303民初4142号

(5)紹興案例:“根據上述認定的事實,2019年10月19日至2020年5月7日張國興應得基本工資為11961元【(1800元/31日*13日) (1800元*6月) (1800元/31日*7日)】、延時加班工資為8971元(11961元/2*150%)、雙休加班工資為14399元【58日*(82.75元/8*12時)*200%】、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2234元【6日*(82.75元/8*12時)*300%】,合計37565元”——(2020)浙0603民初8796号

(6)甯波案例1:“本院認定被告尚應支付原告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2827.59元(崗位工資4100元每月/21.75天×5天×3)”——(2020)浙0282民初2132号

(7)甯波案例2:“該條第三項規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職工日工資為月工資收入除以月計薪天數,月計薪天數為21.75天,故王玉山應得休息日加班費為16820.23元(1660÷21.75×82×200%+1800÷21.75×26×200%)。因折算日工資時未剔除11天法定節假日,故王玉山應得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為1730.58元(1660÷21.75×7×200%+1800÷21.75×4×200%)。”——(2018)浙02民終3581号

(8)甯波案例3:“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扣除順源公司已正常支付夏君霞的一倍工資外,尚應支付夏君霞2016年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工資662元(2400元/月÷21.75天/月×3天×200%)。”——(2016)浙02民終3855号

9、江蘇省

(1)南京案例1:“本案中,被告對安排原告在2019年10月1日至3日工作的事實予以認可,故被告應支付該期間300%工資報酬。因被告已支付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報酬,且被告對計算加班工資标準3910.36元/月無異議,故被告應支付原告2019年10月1日至3日休假日加班工資1078元(3910.36元/月÷21.75天×3天×200%)。被告抗辯稱已安排原告調休,僅應再支付一倍工資,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2020)蘇0118民初2314号

(2)南京案例2:“本院認為: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故原告應向被告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資24827.59元(5400元/月÷21.75天/月×50天×200%),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資3724.14元(5400元/月÷21.75天/月×5天×300%)。”——(2019)蘇0106民初11675号

(3)徐州案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本案現有證據能夠證明吳倩在法定節假日工作15天,故其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應為4655.33÷21.75×300%×15=9631.72元。”——(2020)蘇03民終5718号

(4)淮安案例:“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标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在2017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間,共有國家法定節假日22個,鑒于被告已支付原告此期間的一倍工資,故被告還應向原告支付6242元/2×21.75天×(3-1)=12627.49元。”——(2020)蘇0813民初1760号

(四)總結與建議

從上述地方性規定和案例說理來看,絕大多數地區已經明确,若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當天提供勞動,則另行結算和支付300%的工資報酬。當然,也有極少地區,比如甯波,和江蘇的淮安,南京,有另行結算和支付200%的工資報酬案例;但是,甯波和江蘇當地也有支付另外結算300%的工資報酬案例,特别是最高法也有經典案例顯示額外結算300%的工資報酬。

綜上,筆者認為額外支付200%的工資報酬應該不違反法律規定,但是是否符合當地的規定或者實操口徑,還需要結合當地的政策性規定或者案例,來綜合判斷。總體大方向上基本全部堅持了額外結算300%的加班工資報酬;所以建議有條件的用人單位,直接另行給與計算和發放300%的加班工資經營比較困難的,需要查詢當地政策或者案例是否支持另行結算200%的加班工資後再做決策;當然,已經按照額外300%計算發放的,不建議中途變更計算方式,否則容易激起勞動者心中滿滿的疑惑。

額外提醒,并非所有的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提供勞動均可以獲得加班工資,有個别地區,比如北京,若勞動者執行的是不定時工作制,即使是在法定節假日當天提供勞動的,根據北京當地的政策規定,用人單位也是可以不用支付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的。所以本文強調主要是針對标準工時制的勞動者法定節假日提供勞動的加班工資計算方式。

最後,筆者強調:不能通過一個案件的判決結果來斷定勞動争議的事實方向,甚至以此來判斷當地的裁審方向,這是不可取的。因為個案有不同,平衡的利益也不同,特别是勞動争議案件,本身各個地方的規定就不太一樣,甚至大相徑庭,一個案件結果在一定意義上并不能代表什麼,隻能代表主審法官/仲裁的觀點。建議大家看勞動法問題,一定要全面,客觀,更要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以及實施背景,個案利益的平衡,才能有很好的結果判定和把握。筆者也在修煉中,希望能妥善處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資糾紛,為和諧社會貢獻一丢丢的力量。

好了,鑒于時間和篇幅有限,今天就為大家簡單分享到這裡,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勞動争議各地相差較大,難免有不足之處,還請大家多指正!路漫漫其修遠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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