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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算不算勞動報酬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7-23 11:15:33

【當事人】

原告:趙某

被告:深圳市某管理有限公司

【查明的案件事實】

2006年2月1日,原告入職被告處任保安。原告的月工資結構為崗位工資2200元 加班費 高溫津貼(7月至10月)。工作時間:每天12小時,分兩班倒,早班為早上7點至晚上7點,晚班為晚上7點至早上7點,每月休息4天。原告于2021年10月12日離職。以被告存在拖欠工資、存在加班及年休假未休等原因提起仲裁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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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

仲裁請求:原告向深圳市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被告支付:1.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平時、周末、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27204元;2.2006年2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未休年休假工資26150.6元;3.2012年7月至2013年1月未繳納社保經濟損失賠償4396元;4.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97872元;5.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少發工資1250元;6.律師費5000元;7.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仲裁結果:深圳市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于2021年12月7日作出仲裁裁決書,裁決:1.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1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間工作日、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差額6470.69元;2.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0月12日期間工資差額(含加班費)821.26元;3.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至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資5741.38元;4.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85628.35元;5.被告支付原告律師費3773.57元;6.被告向原告出具離職證明、列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7.駁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請求。

雙方對仲裁裁決均有不服,均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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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訴訟請求及事實理由】

訴訟請求:

原告: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間的加班工資27204元(含平時、周末加班、法定節假日加班三部分);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自2013年至2021年9月30日期間的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26150.6元(從入職的第二個月開始滿一年起算)。

被告:1.判令被告無須支付原告2019年1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間加班工資差額6470.69元;2.判令被告無須支付原告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0月12日期間工資差額821.26元;3.判令被告無須支付原告2019年至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資5741.38元;4.判令被告無須支付原告經濟補償金85628.35元及律師費3773.57元;5.判令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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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理由:原告主張其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間平時、周末、法定節假日均有加班,被告應當補足。其提交了2015年8月至2021年1月期間部分加班申請表及考勤登記表用于證明其加班時間:2019年8月1日審批的加班時間為108小時;2019年8月31日審批的加班時間為108小時;2019年9月30日審批的為加班104小時;2020年6月30日審批的加班為104小時;2020年8月31日審批的為加班為164小時;2021年5月31日審批的為加班10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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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提交了工資表及考勤登記表用于證明其已經足額發放工資,原告對其他考勤登記表予以确認,對2020年8月的考勤登記表不予認可,認為其中記載的休息實際原告并未休息。

原告提交了《關于要求補足加班工資等的交涉函》,其中其要求被告補足相關工資及費用。原告于2021年10月12日離職。

【法院裁判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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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加班工資。根據查明的事實,原告的平時工作時間為每天12小時,分兩班倒,早班為早上7點至晚上7點,晚班為晚上7點至早上7點,每月休息4天。基于公平合理原則,本院酌定扣除工作班制中1個小時的吃飯休息時間,确認原告每日工作11小時,則加班時間為3小時。原告主張應按每日加班4小時,被告主張應當按每日加班2小時計算,本院均不予采信。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應當制作工資支付表。工資支付表至少應保存兩年,因被告僅就原告申請勞動仲裁之日起兩年内的考勤及工資支付情況承擔舉證責任,而原告未能舉證證明2019年11月1日前的加班情況,故對于2019年11月1日前的加班工資,本院不予支持。結合雙方的舉證情況,經核算,被告應支付原告2019年1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間工作日、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差額6470.69元。

二、關于工資差額。本院認為,用人單位安排員工法定休假節日工作,應按照不低于員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因原告已經于2021年10月12日離職,故被告應補足的工資期間為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0月12日,經核算為821.26元{2200÷21.75×3 [2200÷21.75÷8×(3×3×1.5 4×11×2 2×11×3)]-1600}。

三、關于未休年休假工資。未休年休假工資的申請仲裁時效期間自第三個年度的1月1日開始計算,原告于2021年10月25日申請仲裁,其有權主張2019年之後的未休年休假工資。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報酬。原告2019年未休年假天數為10天,2020年未休年假天數為10天,2021年未休年假天數為7天。除被告已經支付的一倍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外,被告還應向原告支付2019年至2021年的未休年假工資5741.38元[(2200×12 150 300×4)÷12÷21.75×27×200%]。

四、關于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被告确存在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情形,原告以此為由要求被告支付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應付金額為85628.35元[(4450 5550 4500 4350 4850 5100 4350 4600 4850 5600 4500 5300 3300 2921.26)÷12×16]。

五、關于未繳納社保經濟損失。原告主張被告未按實際工作年限繳納社會保險,導緻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将仍不能辦理退休手續或退休金減少,被告應賠付損失。本院認為,原告未能舉證證明損失實際發生,故對于其主張損失賠償,本院不予支持。

六、關于律師費。原告因勞動仲裁支付的律師代理費,應按勝訴比例由用人單位承擔,被告應承擔的律師費為3773.57元(98661.68÷156872.6×6000)。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判決結果】

一、被告深圳市天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趙光明2019年1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間工作日、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差額人民币6470.69元;

二、被告深圳市天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趙光明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0月12日期間工資差額(含加班費)人民币821.26元;

三、被告深圳市天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趙光明2019年至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資人民币5741.38元;

四、被告深圳市天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趙光明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人民币85628.35元;

五、被告深圳市天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趙光明律師費人民币3773.57元;

六、被告深圳市天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趙光明出具離職證明、列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七、駁回原告趙光明的其他訴訟請求。

八、駁回被告深圳市天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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