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晚,江蘇昆山市震川路發生于海明緻劉海龍死亡案。9月1日,昆山市公安機關以于海明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為由對該案作出撤銷案件決定。(詳情了解:“昆山砍人案”警方撤案 檢方認定屬于正當防衛)
檢察機關認為,公安機關的決定符合法律規定。近日,江蘇昆山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接受央視記者獨家專訪,就此案中的行為認定進行了解釋。
■ 于海明的行為屬于“特殊防衛”
根據昆山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宮為所解釋,此案屬于正當防衛中的“特殊防衛”。
什麼是“特殊防衛”?“特殊防衛”與“正當防衛”之間有什麼區别?副檢察長宮為所解釋道:
■ 如何認定此案中的“特殊防衛”?
據檢察機關介紹,此案适用了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案件中,劉海龍醉酒駕車,違規變道,主動滋事,挑起事端。
他先是推搡,繼而拳打腳踢,最後持刀擊打,不法侵害步步升級,本案系“正在進行的行兇”,砍刀雖然易手,危險并未消除,于海明的人身安全始終面臨着緊迫而現實的危險。
宮為所表示,于海明在搶到砍刀後,連續捅刺砍舞刀,所有的傷情都在7秒内形成,整個過程是一個連貫的防衛行為,情況緊急。面對如此嚴重的不法侵害,我們難以從事後旁觀者的角度來苛求于海明當時的行為,應該保持怎樣的限度來克制劉海龍的打擊。
檢察機關認為,于海明面對揮舞的長刀,所做出的搶刀反擊行為,屬于情急下的正常反應,不能苛求他精準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雖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符合特殊防衛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監制/楊繼紅 主編/李浙
記者/張辰 常楊 賴建 葛維
編輯/馬玮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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