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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微醉駕後免于起訴案例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05 13:22:53

今年8月,鄧某和彭某因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被公安機關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移送至南昌市青雲譜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但因兩人情節輕微,在社區做志願服務期間考核合格,最終被免于起訴。

這一事件在網上引發熱議。有網友表示理解;有網友卻認為,既然法律沒有更改,就應該嚴格執行,随意降低标準有違公正性。

輕微醉駕後免于起訴案例(南昌兩人醉駕未被起訴引争議)1

↑檢察院向鄧某、彭某宣讀不起訴決定書 視頻截圖

江蘇三問律師事務所主任曹新亞認為,醉駕入刑到現在已經11年,目前從技術層面上來講正在修正,而法律上的“酌定不起訴”不代表沒有構成犯罪,“這種醉駕免訴人員做公益活動回饋社會的價值取向是好的,刑法本身具有謙抑性,如果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為何不給他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呢?”

參與社會志願服務

南昌兩人醉駕檢方作出不起訴決定

據南昌交警消息,全國公安機關夏季治安打擊整治“百日行動”中,南昌交警從6月25日到9月4日在全市範圍内持續開展酒駕醉駕整治行動,共查處酒駕1239起,查獲醉駕578起。

輕微醉駕後免于起訴案例(南昌兩人醉駕未被起訴引争議)2

↑南昌交警開展酒駕醉駕整治行動 圖據南昌交警

另據當地媒體報道,今年8月,鄧某和彭某被公安機關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移送至南昌市青雲譜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不過,承辦檢察官考慮到鄧某情節輕微、自願認罪認罰等,經提請檢察官聯席會讨論決定,拟對鄧某作相對不起訴處理。

随後,青雲譜區人民檢察院對鄧某制發了“社會志願服務建議書”,推薦其前往青雲譜區三家店街道何坊東社區開展社會志願服務。期間,鄧某從事了清理牆面小廣告、打掃路邊垃圾、擺放占道電動車、協助開展核酸等志願服務。

輕微醉駕後免于起訴案例(南昌兩人醉駕未被起訴引争議)3

↑醉駕人員在社區做志願服務 視頻截圖

在完成志願服務後,何坊東社區在“服務評價意見”一欄中給鄧某打出“優秀”等次。同一批的彭某,在社區完成平安巡邏、清掃街道、文明勸導等志願服務,經考核合格後,同樣收到了檢察機關制發的“不起訴決定書”。

青雲譜區人民檢察院向鄧某和彭某當面宣讀不起訴決定書:“你們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鑒于你們犯罪情節輕微,自願認罪認罰,以及結合你們在參與社會志願服務期間的綜合表現,本院決定對你們作出不起訴處理。”

這件事在網上引發熱議。有網友表示理解;也有網友認為檢方的“不起訴”決定不公正。

紅星新聞記者聯系南昌市青雲譜區人民檢察院,但截至發稿時未獲得對方回複。

根據刑法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将被處以拘役,并處罰金。根據《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阈值與檢驗》規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為飲酒駕駛;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為醉酒駕駛,駕駛人将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同時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醉駕數量已超過盜竊罪

有專家呼籲調高醉駕判定标準

紅星新聞記者查閱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此前南昌市相關法院接到檢察院以危險駕駛罪提起公訴時,對駕駛人判處了半年之内時間不等的拘役,并處以1萬元之内的罰款。

對于青雲譜區人民檢察院認定鄧某、彭某情節輕微不起訴的決定,江蘇三問律師事務所主任曹新亞認為,目前,全國各地方關于醉酒駕駛起訴與否的執行标準并不一緻,比如江蘇執行的标準為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且不具有無證駕駛、在高速路和快速路上駕駛、醉駕前科等情形的,一般都可作出相對不起訴處理。

“為什麼免訴?因為盜竊罪曆來是傳統犯罪率最高的,但近年來,作為法定犯的危險駕駛罪,在數量上已經超過了盜竊罪,成為我國涉罪率最高的罪名。”曹新亞律師向紅星新聞記者表示,醉駕入刑到現在已經11年,之前嚴格認定血液裡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就為醉駕,目前正在從技術層面修正,但法律還沒有修改。比如江蘇省規定,在不具有其他從重處罰的情形下,汽車駕駛員的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摩托車駕駛員血液中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均可以免訴,這些都沒有法律的明文規定,而是通過執行内部文件在司法層面作出的調整。

今年全國兩會期間,“醉駕入刑”再次成為熱議話題。全國政協委員戴紅兵認為,危險駕駛罪要用危害性的程度考量,如果危害性不大,或對受害者構成傷害的結果不明顯,就不能單純從行為上以對方喝酒或喝到一定程度去處罰駕駛人。全國人大代表、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列玉提出,建議取消醉駕型危險駕駛罪,通過行政拘留、重罰款,同樣可以達到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目的。

第十一、十二屆全國政協委員,四川鼎立律師事務所律師施傑接受紅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如果每年有30萬人因醉駕受到刑事追究,數量的确太大,但如果對法條進行優化,司法資源的浪費也許能夠得到改善。“雖然當時的司法解釋明确以每100ml血液裡的酒精含量達到80mg作為是否醉酒的基本點,但有個問題是,中國人的酒精含量耐受度是否遠遠超過80mg,這些很難判斷。”他同時呼籲,摩托車醉駕不應入刑,因為沒有達到刑法意義上“相當的危害程度”。

曹新亞律師認為,從刑法理論層面來講,這樣的做法一定程度上存在同案不同判之嫌,是否與罪刑法定原則相悖,也是值得探讨的問題。不過,醉駕輕刑化的趨勢是好的。一些政協委員也提出,是否應該把危險駕駛罪的入罪标準由原來的80mg/100mL适當調高?

醉駕不起訴案例增多

律師稱公益活動代替拘役值得借鑒

紅星新聞記者發現,近年來醉駕免訴的案例在不斷增多。

比如2021年10月16日,福建平潭縣高三學生陳某與朋友聚餐慶祝18歲生日,後因朋友無人接送,飲酒的陳某便駕駛無牌輕便二輪摩托車接送朋友,途中被平潭縣交警部門的民警攔截檢查。經鑒定,陳某的血液酒精含量85.22mg/100mL,已達到醉駕标準,涉嫌危險駕駛犯罪。

辦案檢察官考慮到陳某剛剛年滿18歲,在校期間表現良好,無違反校規校紀等情況,且能夠深刻認罪悔罪,故最終作出了不起訴決定。為了達到警示教育的目的,檢察院在送達不起訴決定的時候,對陳某進行了教育、訓誡。

近期,河南商丘市夏邑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在開展暑期酒醉駕查處專項行動中,聯合縣人民檢察院推出醉駕情節輕微“免訴”駕駛人參與公益服務活動,9名醉駕“免訴”駕駛人在交通民警的帶領下參與街頭執勤開展公益勸導。

據了解,夏邑縣人民檢察院将血液内酒精含量低、沒有發生交通事故、非無證駕駛且駕駛證在有效期内、沒有使用僞造變造機動車号牌、沒有逃避處罰、沒有其他加重情節行為的醉酒駕駛人列為“免訴”對象。公益服務内容包括協助交通民警對騎乘摩托車、電動車未戴安全頭盔等交通違法行為進行勸導,向過往市民宣傳酒醉駕的危害、醉駕成本和酒醉駕違法行為給他人帶來的安全威脅等。

“對犯罪情節較輕的醉駕人員,對其免訴的同時責令其參加社會公益服務,這不失為一種很好的探索。”曹新亞律師表示,“這種醉駕免訴人員,通過做公益活動回饋社會的價值取向是好的,雖然沒有形成法律文件,但很多地區都已經在探讨,我認為是一種積極的做法。醉駕不是沒有構成犯罪,而是情節輕微不起訴,即法律上所說的酌定不起訴。”

“這種經驗是值得借鑒的,如果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為何不給他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呢?”曹新亞律師表示,刑罰的目的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責令被不起訴人參加社會公益不單是懲罰,更是教育,而且是比科以刑罰更有效的教育方式。現在對醉駕型危險駕駛罪所作的修正,都是緊扣當前社會實際作出的,目的就是為了做到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統一。

也有律師向紅星新聞記者表示,醉駕不被起訴,必須要符合案件情節較輕、不構成犯罪的,或者案件已經超過了訴訟時間。同時,符合一些特殊條件也可以不進行起訴,比如犯罪嫌疑人已經死亡或者有特赦令免除相關的刑罰。

紅星新聞記者 盧燕飛

編輯 餘冬梅 張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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