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6”工作制違法嗎?
勞動者如拒絕違法超時加班
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25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
聯合發布了第二批勞動人事争議典型案例
針對網友們關注的“996工作制”問題
進行了明确:違法!
在通知附件《勞動人事争議典型案例(第二批)》中
案例一便是一起因“996”工作制引發的勞動仲裁案件
員工拒絕“996”
被解除合同後獲賠償
1 基本案情
張某于2020年6月入職某快遞公司,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月工資為8000元,工作時間執行某快遞公司規章制度相關規定。某快遞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工作時間為早9時至晚9時,每周工作6天。
2個月後,張某以工作時間嚴重超過法律規定上限為由拒絕超時加班安排,某快遞公司即以張某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張某向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簡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 申請人請求
請求裁決某快遞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8000元。
3 處理結果
仲裁委員會裁決某快遞公司支付張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8000元(裁決為終局裁決)。仲裁委員會将案件情況通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對某快遞公司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
4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議焦點是張某拒絕違法超時加班安排,某快遞公司能否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某快遞公司能否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産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為确保勞動者休息權的實現,我國法律對延長工作時間的上限予以明确規定。用人單位制定違反法律規定的加班制度,在勞動合同中與勞動者約定違反法律規定的加班條款,均應認定為無效。
5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法律在支持用人單位依法行使管理職權的同時,也明确其必須履行保障勞動者權利的義務。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以及相應工作安排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否則既要承擔違法後果,也不利于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促進自身健康發展。
此前,一個名為“996.ICU”項目受到大批程序員的響應。所謂的996是指從每天上午9點工作到晚上9點,每周工作6天,而“996.ICU”意為“工作996,生病ICU”
說到“996”工作制
也是有人無奈、有人理解
你的日常工作時間有多長?
遇到長時間加班的情況
你是怎麼處理的?
評論區聊聊吧~
來源丨東方網、人社部官網、網友評論等
編輯丨Jocely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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