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董秘的工作職責?董事會秘書工作規則(非上市公司),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非上市公司董秘的工作職責?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董事會秘書工作規則
(非上市公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公司董事會秘書依法行使職權,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根據《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國家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董事會設立董事會秘書。董事會秘書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聘任。
第三條 董事會秘書為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對董事會負責。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有關規定,适用于董事會秘書。
第二章 董事會秘書
第四條 董事會秘書的任職資格:
(一)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曆,從事秘書、管理、股權事務等工作三年以上的自然人;
(二)董事會秘書應當掌握财務、稅收、法律、金融、企業管理、計算機應用等方面的知識,具有良好的個人品質和職業道德,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能夠忠誠地履行職責;
(三)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可以兼任董事會秘書,但監事不得兼任;
第五條 董事會秘書應當遵守《公司章程》,承擔高級管理人員的有關法律責任,對公司負有誠信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
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擔任董事會秘書: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
(三)最近三年受到過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者三次以上通報批評;
(四)公司現任監事。
(五)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規定的其他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的情形。
第七條 董事會秘書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公司和相關當事人之間的溝通和聯絡;
(二)負責處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督促公司制定并執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報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關當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三)具體負責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協調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關系,接待投資者來訪,回答投資者咨詢,向投資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資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籌備股東會和董事會會議,準備和提交拟審議的董事會和股東會的文件;
(五)參加股東會、董事會會議,制作會議記錄并簽字;
(六)負責與公司信息披露有關的保密工作,制訂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監事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以及相關知情人員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洩露時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七)負責保管公司股東名冊、董事名冊、大股東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資料,以及股東會、董事會會議文件和會議記錄等;
(八)協助董事、監事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了解信息披露相關法律、法規、規章;
(九)促使董事會依法行使職權;在董事會拟作出的決議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公司章程》時,應當提醒與會董事,并提醒列席會議的監事就此發表意見;如果董事會堅持作出上述決議,董事會秘書應将有關監事和其個人的意見記載于會議記錄。
(十) 公司重大決策提供咨詢和建議;
(十一)籌備公司境内外推介的宣傳活動;
(十二)董事會授權要求履行的其它職責。
第八條 董事兼任董事會秘書的,如果某一行為需由董事、董事會秘書分别作出時,則該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會秘書的人不得以雙重身份作出。
第九條 公司應當為董事會秘書履行職責提供便利條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公司有關人員應當支持、配合董事會秘書的工作。
董事會秘書為履行職責有權了解公司的财務和經營情況,參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關會議,查閱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關部門和人員及時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
董事會秘書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受到不當妨礙和嚴重阻撓時,可以直接向董事長報告。
第十條 董事會秘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自相關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細則第七條規定的任何一種情形;
(二)連續三個月以上不能履行職責;
(三)在履行職責時出現重大錯誤或者疏漏,給投資者造成重大損失;
(四)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司章程》,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
(五)董事會認為不宜繼續擔任董事會秘書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公司解聘董事會秘書應當具有充分理由,不得無故将其解聘。
第十二條 董事會秘書離任前,應當接受董事會、監事會的離任審查,在公司監事會的監督下移交有關文檔文件、正在辦理或待辦理事項。公司應當在聘任董事會秘書時與其簽訂保密協議,要求其承諾在任職期間以及離任後持續履行保密義務直至有關信息公開披露為止,但涉及公司違法違規行為的信息除外。
第十三條 董事會秘書空缺期間,公司應當及時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代行董事會秘書的職責,同時盡職确定董事會秘書的人選。公司指定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的人員之前,由董事長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
第十四條 董事會秘書空缺時間超過三個月的,董事長應當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會秘書。
第三章 有關董事會和股東會事項
第十五條 有關董事會事項:
(一)按規定籌備召開董事會;
(二)将董事會書面通知及會議資料于會議召開至少10日前以傳真、電子郵件、專人送達及書面通知等各種迅捷方式或其他書面方式通知各位董事和監事。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會議日期、地點和方式、會議期限;
2.事由和議題;
3.發出通知的日期。
(三)認真核查出席會議的代理人的授權文件,确保授權真實、合法、有效;
(四)按要求做好董事會會議記錄:
1.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開人姓名;
2.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3.會議議程;
4.董事發言要點;
5.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同意,反對或棄權的票數);
6.董事應當在董事會會議記錄上簽字。
(五)管理和保存董事會文件、會議記錄,并裝訂成冊建立檔案。
第十六條 有關股東會事項:
(一)股東會召開15日前通知公司股東;臨時股東會應當于會議召開7-10日前通知公司股東。股東會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會議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2.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
3.以明顯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會,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4.有權出席股東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
(二)按通知日期召開股東會;
(三)認真核查出席會議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的授權文件,确保授權實、合法、有效;
(四)按要求做好股東會會議記錄;
1.出席股東會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占公司總股份的比例;
2.召開會議的日期、地點;
3.會議主持人姓名、會議議程;
4.各發言人對每個審議事項的發言要點;
5.每一表決事項的表決結果;
6.股東的質詢意見、建議及董事會、監事會的答複或說明等内容;
7.股東會認為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載入會議記錄的其他内容;
8.股東會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簽名。
(五)認真管理保存公司股東會會議文件、會議記錄,并裝訂成冊建立檔案。
第四章 其他管理事項
第十七條 認真執行高級管理者請、銷假登記制度。
高級管理者外派工作或出差超過7天必須經過董事長批準,董事會秘書做好外出事項登記。
董事會任免的高級管理人員外派工作期間,其工作完成情況以周報形式向董事會報告,由董事會秘書列入高管考勤、績效管理。
外派工作事項終結時,應向董事會專題報告(按公文要求報告工作事項)。
第十八條 與監事會協調,每年召開一次董事會民主生活會,董事述職情況,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
第十九條 每年進行一次工作總結,并寫出書面報告,。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本細則如與國家此後頒布的法律、法規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後的《公司章程》相抵觸時,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所稱“以上”、“内”,含本數;“以下”、“過”、“低于”、“多于”,不含本數。
第二十二條 本工作細則經董事會批準後生效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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