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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白了,我單位接受處罰,回去後也會加強勞資人員的培訓,避免發生同類的違法事件。”
——某勞務公司的授權委托人接過執法人員手中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後說。
近日,市綜合執法部門查處了首例用人單位未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的案件。
市綜合執法部門對網吧、KTV、建築工地等集中開展了未成年工招錄使用情況的檢查。
立案調查
執法人員在日常巡查中發現,某拆遷安置房項目的實名制系統中有兩名未成年工的錄入信息,分别是16歲和17歲,沒有健康檢查記錄。執法人員現場攝錄了系統信息内容,第一時間固定證據。經查,承包該項目的勞務公司未對兩名未成年工進行健康檢查,依法立案調查。
依法處罰
市綜合執法部門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八項,依法對該勞務公司作出行政處罰。
法律知識普及
什麼是未成年工?
《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明确指出,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是針對未成年工處于生長發育期的特點,以及接受義務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勞動保護措施。
用人單位應按照法定時間節點對未成年工進行健康檢查:
(一)安排工作崗位之前;
(二)工作滿一年;
(三)年滿十八周歲,距前一次的體檢時間已超過半年。
相關法律鍊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2.《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按下列要求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一)安排工作崗位之前;
(二)工作滿一年;
(三)年滿十八周歲,距前一次的體檢時間已超過半年。
3.《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準計算,處以罰款:
(八)未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的。
溫馨提醒
用人單位應根據未成年工的健康檢查結果安排其從事适合的勞動,對不能勝任原勞動崗位的,應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安排其他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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