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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曆史上的盜竊案

汽車 更新时间:2025-01-10 22:49:09

陝西曆史上的盜竊案(絲路瑰寶來探這起唐代駕車傷人案始末)1

《唐寶應元年(762)六月康失芬行車傷人案卷》出土阿斯塔那第509号墓。圖片由新疆博物館提供

  天山網記者 趙梅 通訊員 阿迪力·阿布力孜

  一千多年前,鬧市區出現駕車傷人案件,肇事人和受害人會得到怎樣的處罰和賠償?

  吐魯番阿斯塔那古墓出土的《唐寶應元年(762)六月康失芬行車傷人案卷》,向人們展示了這起唐代駕車傷人案件的審理過程。

  牛車失控 鬧市撞傷兩兒童

  《唐寶應元年(762)六月康失芬行車傷人案卷》于1973年出土于阿斯塔那第509号墓,目前館藏于新疆博物館,案卷首卷和中間已殘缺,結尾還比較完整,全文共有3頁58行,紙縫處各押一個“舒”字。

  新疆博物館研究人員介紹,案卷記載的是唐代發生在西州高昌城的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以及官府處理此案件的經過,這是唐朝法律在西州高昌城施行情況的一個具體案例。

  根據案卷内容顯示,這起重大交通事故發生在公元762年六月的一天。高昌城内驕陽似火,天氣悶熱。居民史拂8歲兒子金兒和曹沒冒8歲女兒想子,正在商人張遊鶴的店鋪前玩耍。突然,一架牛車從鬧市區急速駛過,任憑駕車人如何拽扯召喚,牛車依舊發瘋一樣沖進人群,直到将兩個正在玩耍的孩子撞倒,車輪從孩子們身上碾過。

  駕車肇事人名叫康失芬,30歲,是粟特人靳嗔奴的雇工。當天,他駕牛車把城裡的土坯搬到城外,從城外返回時,牛突然狂奔,一場不可避免的悲劇就此發生。

  家長上告 肇事人請求“保辜”

  根據案卷記載,被撞倒的孩子金兒,腰部以下的骨頭全部碎裂,性命難保;想子腰骨損折,同樣有性命之憂。

  這起事故發生後,兩個孩子的家長一起将康失芬告到官府。先是市民史拂向官府提交呈詞,上寫“男金兒八歲在張遊鶴店門前坐,乃被行客靳嗔奴家生活人将車輾損,腰已下骨并碎破,今見困重,恐性命不存,請處分。謹牒。元年建未月日,百姓史拂牒。”随後,市民曹沒冒也向官府提交了呈詞,内容與史拂大緻相同。

  高昌縣負責審判此案的是一個名叫“舒”的官員,他接到案子後,先後對肇事者康失芬審問了3次。

  康失芬首先向舒承認了趕牛車軋人的事實。他說牛車是借來的,對于駕車的牛不熟悉,牛奔跑時,他努力拽拉,但仍“力所不逮”,才釀成事故。 他同時向官府表示“情願保辜,将醫藥看待。如不差身死,請求準法科斷”。

  所謂保辜制度,指的是在發生了人身傷害案件後,根據傷情程度的大小來給傷害人定罪量刑的制度。康失芬的意思是,他想先請求保外為兩個孩子治療,如果受傷的孩子任何一個不幸身亡,官府再按法律處罰自己。

  保人何伏昏等人寫下狀子,願意擔保靳嗔奴和康失芬,如果被擔保的人逃跑,擔保者願意替罪同時受杖二十。最後,官府在保人的擔保下,同意保辜,并放出靳嗔奴和康失芬,但規定兩人在保辜期間,不許離開高昌縣。至此,這個案子的處理過程告一段落。

  如何量刑 根據傷者病情判斷

  至于這起案件結果如何?肇事人康失芬會得到怎樣的處罰?《唐寶應元年(762)六月康失芬行車傷人案卷》中沒有記載。

  按照唐代吏部尚書長孫無忌和宰相房玄齡共同制定的《唐律疏議》規定,“諸于城内街巷及人衆中,無故走車馬者笞五十,以故殺人者減鬥殺傷一等。”這句話的意思是說,在鬧市區無故跑馬車的,會被處以鞭笞50下,而在人群中跑馬車導緻他人死亡的,為故意殺人罪,僅比鬥殺人罪輕一等,鬥殺傷也是故意殺人,在唐代的最高刑是死刑,比它減一等,就是流放三千裡。這是唐代流刑中的最高等級,一般還有附加刑——三年“居作”,就是三年佩戴枷鎖勞動。

  但是,因為兩孩子傷勢還沒确定,官府采取了保辜措施。而按照《唐律疏議》中“保辜”條款,“諸保辜者,手足毆傷人限十日……折跌肢體及破骨者五十日。限内死者,各依殺人論;其在限外及雖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毆傷法。”

  按此條款,康失芬的保辜期限是50天,也就是說,官府最終如何量刑,要根據這50天内金兒和想子的病情來判斷。

  保辜制度始于西周,唐代以後不斷修改和完善。該制度有利于傷害人将自己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限度,同時通過他為受害人尋醫問藥,也可以一定程度緩和雙方矛盾,從而化解社會不安定因素。

  新疆博物館研究人員分析,在醫療條件和證據制度不發達的中國古代社會,實行保辜措施,把人身傷害與責任挽救有機結合,這在今天仍然具有借鑒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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