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t每日頭條

 > 汽車

 > 法律是否規定共享單車不能進小區

法律是否規定共享單車不能進小區

汽車 更新时间:2025-01-10 20:55:50

2019年4月,秦淮區某小區住戶常某騎共享單車進入小區,被小區保安阻攔,雙方發生糾紛并報警。常某認為某物業公司禁止其騎着共享單車駛入小區,嚴重侵犯了其正當權益,遂将該物業公司訴至法院。

法律是否規定共享單車不能進小區(物業禁止共享單車進入小區是否侵犯業主的合法權益)1

資料圖片

【雙方辯稱】

原告常某訴稱:法律并未明文規定不允許共享單車進入小區,住戶家距離小區大門較遠,需騎共享單車進入小區,且常某每次都将車輛有序停放在樓下空地,并未對小區秩序造成影響。

被告某物業公司辯稱:被告作為物業管理公司,與秦淮區某小區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管理合同,根據物業管理合同的規定以及業主委員會的要求,對小區進行管理,包括禁止共享單車進入。同時,共享單車的理念是全體公民都可以使用,停放在小區内擾亂了全體業主的停車秩序,也不能讓所有的公民享有使用共享單車的權利,不能使共享資源最大化,有悖社會公德。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原告常某騎行共享單車進入小區并非依法享有的權益,被告某物業公司工作人員對此行為的制止是合法的正當履職行為,不構成對原告常某的侵權。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對話法官】

公号小編采訪了負責審理此案的秦淮法院法官蔣華強。

本案的争議焦點為“被告某物業公司工作人員阻攔原告常某将共享單車騎入小區是否侵權”。蔣華強認為,應當從兩個方面進行評判,一方面原告常某騎共享單車進入小區是否屬于合法權益;另一方面,被告某物業公司工作人員阻攔原告常某将共享單車騎入小區是否侵權。

關于原告常某騎共享單車進入小區是否屬于合法權益問題。本案中,秦淮區某小區業主委員會已經秦淮區人民政府中華門辦事處備案登記,依法宣告成立,其與某物業公司簽訂“小區物業管理托管合同”,并以“物業管理會議紀要”的書面形式明确要求“請物業公司不要讓共享單車進入小區”。據此,可以認定小區業主委員會對“禁止共享單車進入小區”作出了自治決定,對該小區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原告常某有義務遵守該決定。

共享單車的運營本質上是單車租賃經營,是企業的赢利行為,而小區内部的道路、場地等屬于小區業主共有,是部分人的私有财産。常某将共享單車騎入小區、停放,客觀上形成共享單車經營企業未經所有權人同意,利用他人的私有财産經營牟利的事實,顯然侵犯了小區業主的共同利益。故法院認為,原告常某租賃騎行共享單車是其合法權利,但将共享單車騎入小區則違背了小區的管理規約,突破了南京市共享單車有序運營的規範,影響了小區環境秩序,損害了小區其他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的合法權益,不應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護。

關于被告某物業公司工作人員阻攔原告常某将共享單車騎入小區是否侵權的問題。本案中,某物業公司工作人員阻攔常某将共享單車騎入小區是正當的履職行為。常某将共享單車騎入小區并非法定的權利,而是違背小區自治管理規定,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對此,物業公司工作人員有合法的依據和正當的理由予以制止。由此,物業公司工作人員阻攔原告常某将共享單車騎入小區不構成侵權。

來源: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

查看全部

相关汽車资讯推荐

热门汽車资讯推荐

网友关注

Copyright 2023-2025 - www.tft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