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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外包和人事外包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1-13 05:07:33

  自《勞動合同法》及《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出台以後,外包一詞層出不窮,目前市場上存在的有業務外包、勞務外包、崗位外包、人力資源外包等,讓人眼花缭亂。

  一、各類外包詞彙的法律政策來源

  業務外包—口語化,非法言法語,具體為:**業務外包,目前大多數觀點對應承攬合同。

  勞務外包—有國家級政策來源--《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意見》---“企業要規範非全日制、勞務外包、勞務承攬等用工”。

  崗位外包—無法律政策來源,系人力資源服務企業自創,但在沿海地區外資企業中廣泛适用。

  人力資源外包—有國務院部門及地方政府文件來源--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确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稅〔2016〕47号提到的“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還有《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提到的“重點鼓勵和扶持人才測評、獵頭服務、人力資源外包服務、人力資源管理咨詢等新興業态和産品快速發展” 。

  二、各類外包詞彙的本質分析

  1、業務外包

  業務外包,一般是指企業基于合同,将一些非核心的、次要的或者輔助性的功能或業務外包給外部專業服務機構具體實施,并支付報酬,利用他們的專長(如專業技術)或優勢(如用工成本)來提高企業的整體效率和競争力的經營管理方式。業務外包的方式和範圍具有多樣性,如非核心管理模塊、生産工序、業務流程、技術研發、營銷公關、後勤保障等,是除核心競争力之外的業務外包。其核心本質是對事不對人,“事”指的是外包合同的标的-工作成果,發包方除了具有監督權和驗收權之外,無權對外包方的人員安排和現場管理進行控制性幹涉。

  2、勞務外包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規定:“企業以外包或承攬方式,但按照勞務派遣用工模式的,視同勞務派遣”,在沒有新的法律法規政策出台對勞務外包作界定之前,我們隻能認為合法的勞務外包應該是業務外包中的一種。

  在市場實際操作中,勞務外包五花八門,有就勞動者服務費進行外包而不管勞動者實際工資标準的;有按照小時或者天數工作時長進行計費的;有混崗操作和同類崗位操作的;有現場實際管理權在發包方的…。可以說大多數的勞務外包實操都遊離在法律邊緣。

  3、人力資源外包

  指企業根據需要将某一項或幾項人力資源管理工作或職能外包出去,交由其他企業或組織進行管理,以降低人力成本,實現效率最大化。究其範圍,隻能是人力資源管理工作尤其是事務性工作的外包。但在實操中,人力資源外包方往往以自己的名義對發包方員工的社保、公積金、薪資、個稅進行代繳代發。

  4、崗位外包

  崗位外包是中國人力資源企業自創出來的一個新名詞,也是一個新生事物,主要是指企業将某個崗位的所有人力資源工作完全外包給第三方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而企業自身隻需要用人以及集中精力進行業務管理。通過崗位外包服務,企業将該崗位的招聘、培訓、薪酬設計與核算發放、個稅申報、社保公積金繳納、績效設計與獎懲執行等各類人事事務工作等完全外包給第三方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并且管理勞動關系、處理勞動糾紛以及承擔勞動用工可能帶來的工傷風險、經濟補償等也由人力資源企業承擔。

  三、各種外包的區别

  1、業務外包VS勞務外包

  從生産資料三要素(勞動力、生産工具和生産對象)角度看,業務外包是既可以是勞動力、生産工具組合的外包、也可以是單純勞動力的外包,而勞務外包僅僅是業務外包中勞動力的外包,不提供生産工具、也不能離岸(非發包方工作現場),所以,合法的勞務外包也是業務外包中的一種,也必須遵守業務外包的核心規則,即對事不對人。

  2、業務外包VS人力資源外包

  從合同範圍看:人力資源外包僅僅隻能是人力資源管理模塊一項或者幾項事務的外包,業務外包的範圍遠大于人力資源管理模塊;

  從勞動關系看:人力資源外包中外包事務管理對象的員工勞動關系在發包方,而業務外包中所有員工的勞動關系在外包方;

  從稅務管理角度看:人力資源外包屬于經濟(代理)業務,可以差額計稅,而業務外包必須全額計稅。

  3、人力資源外包VS崗位外包

  從工作現場管理權看:人力資源外包中發包方沒有管理權,而崗位外包中發包方具有管理權;

  從風險角度看:人力資源外包中對外包事務管理對象的員工不承擔用工風險,而現實中的崗位外包由外包方承擔用工風險。

  4、崗位外包VS業務外包

  從外包範圍性質看:崗位外包注重的是單一崗位的工作量和人員,而業務外包注重的是某一業務;

  從現場管理權看:業務外包中發包方沒有管理權,而崗位外包中發包方具有管理權;

  從人員數量看:崗位外包必須要求單崗單人,而業務外包講究的是合理配置人員以追求最好的工作成果。

  市場上,一些電信運營商、銀行就自身的Callcenter(呼叫中心)與第三方簽訂崗位外包協議,其實,這種外包設計為客服業務外包更為貼切與合規。

  接下來,從勞動關系、現場管理權、用工風險、生産工具、工作場所五個維度來列表綜合分析:

  

外包形态

勞動關系

現場管理權

用工風險

生産工具

工作場所

業務外包

外包方

外包方

外包方

兩方均可

兩方均可

勞務外包

外包方

外包方

外包方

發包方

發包方

人力資源外包

發包方(外包事務管理對象)

外包方(外包事務管理工作)

發包方(外包事務管理對象)

外包方為主

兩方均可

崗位外包

外包方

發包方

外包方

發包方

發包方

就當前的法律政策背景下,如果企業HR要考慮完全合規,建議隻适用規範的業務外包(含勞務外包)和人力資源外包(非社保公積金代理業務)這兩種形式的外包,但請政府部門和司法機關對于現實中企業存在需求的其他外包予以理解,不要一棍子打死。

  來源 | 勞動關系風險控制平台作者 | 殷亭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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