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包括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産和不動産)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季度納稅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5号 )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3号)
3.《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确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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