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太平 視覺中國 資料圖
9月30日,銀保監會披露的罰單顯示,太平财産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平财險)因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的保險條款費率、車險業務财務數據不真實、已發生費用未及時入賬核算等違法違規問題,被合計罰款150萬元。時任太平财險車險部總經理韓鳴、時任太平财險銷售管理部總經理呂曉菁均被警告,且分别被罰款10萬元。
具體來看,2018年10月至2020年8月期間,太平财險超過經銀保監會批準的手續費費率标準上限核定、支付車險手續費。韓鳴時任太平财險車險部總經理,負責車險部全面工作,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2018年10月至2020年8月,太平财險通過間接理賠費用科目以事故救援服務等名義列支“服務費”支付給服務商。服務商扣除稅費和中間費用後,轉賬至車商、代理公司指定的對公或個人賬戶,實際用作車險手續費。
2018年底、2019年底和2020年8月底,太平财險存在應支付代理業務相關費用、應支付銷售費用、激勵活動需兌付獎金及業務增值服務費等已發生費用未及時入賬核算。
呂曉菁時任太平财險銷售管理部負責人,負責銷售管理部全面工作,對上述兩項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銀保監會表示,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繳款碼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将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内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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