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冰冰和李晨今天在微博上宣布分手的事,盡管方式很文藝,但對女子範冰冰來說絕對不是什麼可喜可賀的事,但誰叫你是名人明星呢?内心再痛苦,也依然得把自己的婚戀八卦貢獻給大衆做茶餘飯後的娛樂消遣話題。
但總有不知足的出格之人,就在今天,有人又開始造謠和跟風抹黑範冰冰懷孕、被包養等,這就有點惡毒了吧?
律師事務所發布範冰冰工作室律師聲明辟謠 剛剛,北京星權律師事務所發布了範冰冰工作室律師聲明,表示範冰冰懷孕、被包養、結婚等均為不實信息,敬告相關用戶删除不實信息,并向範冰冰女士承擔包括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在内的一切侵權法律責任。
明星也是人,也有自己的名譽權和人格權,明星也應采取法律途徑抵制網絡暴力,這方面支持範冰冰維權,希望以後造謠和傳謠者能長點記性 。
莫消費明星在媒體或大衆輿論面前的“輕度傷害容忍義務” 作為名人和明星,在媒體或大衆輿論面前是應該負有“輕度傷害容忍義務”的,例如,觀衆在看完影視劇後,根據演員的表現批評明星演技差,或某些演員因頻繁使用替身而被指不敬業,再譬如,對名人明星公衆場合言行舉止的挑錯,對其婚戀生活的點評等,便很難構成名譽侵權。
一般來說,針對公衆人物名譽維權案件,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的尺度把握還是較為嚴格的,不但要保護公衆人物名譽權,也要保護公衆的輿論監督權。公衆在行使輿論監督權時,批評甚至苛責名人明星都是沒有問題的,隻要是有事實依據的批評、讨論,盡管可能會造成言論指向對象個體感受上的不适感,但是隻要不是惡意的诽謗和無中生有的造謠,一般很難構成侵權。
批評、評論、娛樂惡搞損害明星名譽構成诽謗和侮辱屬于違法行為 批評、評論、娛樂惡搞時,隻有損害明星名譽構成诽謗和侮辱才是違法行為。例如發布具有人身攻擊性的言論侮辱、謾罵明星;或捏造、散播謠言對明星進行诽謗,這些就可能構成對相關明星名譽權的侵犯。
今天出現的散布範冰冰懷孕、被包養、結婚等信息,已經被律師事務所和工作室辟謠聲明為不實信息,這些字眼顯然已經超出了八卦範冰冰李晨分手事件的娛樂底線,是對他人名譽的攻擊和損害,用法律警示教育一下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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