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交納社會撫養費來上戶口,根據《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對男女雙方分别按照統計部門公布的當地縣(市、區)上一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下列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準加倍征收;
(三)符合再生育條件但未經批準生育的,按照零點五倍至一倍征收;
(四)已滿法定婚齡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第一胎滿六個月,仍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照零點五倍至一倍征收;
(五)未滿法定婚齡生育的,按照一點五倍至二點五倍征收;
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考慮到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被征收公民的收入差異,沒有明确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數額,而是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2002年8月2日,國務院根據該法的授權出台了《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對社會撫養費征收問題作出了進一步具體的規定,但是對于社會撫養費征收的标準也隻是作出了一個原則規定,仍然沒有作出十分具體的規定。
《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第3條第2款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标準,分别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計征的參考基本标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确定征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标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對于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生育小孩的情況是屬于未婚生育,顯然是無法辦理準生證的,所以子女是無法正常的上戶口處理的,但法律上可以通過交納社會撫養費來進行認定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有異議的,可以向上級計劃生育部門提出行政複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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